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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工业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05月24日 来源:本网讯 阅读:191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大企业直接融资力度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川府发[2007]56号)精神,充分利用、发挥资本市场聚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功能,有效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推动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注册的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第三条四川省工业企业上市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从省经信委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鼓励和支持我省工业企业
2、上市融资。第四条按照“培育一批、上市一批、做强做大一批”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努力打造上市企业板块,形成有特色的上市企业群,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第五条对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的达到上市条件且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奖励。第六条对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挂牌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奖励。第七条所有奖励项目均不重复享受。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与审批和下达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于每年8月15日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经委(经信委)和财政局申报,同级经委(经信委)会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8月31日前联合逐级上报
3、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中央在川工业企业和省级工业企业直接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第九条申请奖励资金的工业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二)填写《四川省工业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三)国家证监部门正式受理的有关文件或批准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证券交易所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四)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第十条省经信委根据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后,商省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提出奖励企业的书面意见,上报省政府审定。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省
4、政府审定的方案,将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工业发展资金支出预算,会同省经信委于次年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期诈、蒙骗等手段获得奖励的,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经委(经信委)应督促企业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用好奖励资金。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 年工业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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