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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企〔2008〕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航空业的发展,鼓励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强深圳航空业的竞争力,促进深圳地区经济的发展,我们制定了《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航空业的发展,鼓励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深圳机场)发展航空客货运业务,增强深圳航空业的竞争力,促进深圳地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深圳机场发展客货运业务的航空公司、包机人以及航空货运代理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以下简称航空业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空港主管部门对航空业奖励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由市空港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核准后执行。 第四条
3、 航空业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空港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航空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航空业奖励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航空业奖励指南,受理航空业奖励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四)负责建立航空业奖励企业和航空业奖励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配合市财政部门完成对年度航
4、空业奖励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航空业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审查航空业奖励 资金年度决算; (二)办理航空业奖励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航空业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牵头组织年度航空业奖励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 航空业奖励的对象包括: (一)新开通深圳机场国际货运航线(全货机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及非基地航空公司; (二)新开通深圳机场国内货运航线(全货机航线)的基地
5、航空公司; (三)承租非基地航空公司的飞机营运新开通深圳机场国际货运航线的包机人; (四)新开通深圳机场夜航客运航班的基地航空公司和非基地航空公司; (五)在深圳机场本年度旅客运输量较上一年度相比增长量较大的航空公司; (六)对促进深圳机场国际、国内航空货运发展有较大贡献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 第八条 航空业奖励主要采取资金奖励的方式。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方可申请航空业奖励。 第十条 申请新开通货运航线奖励的航空公司及包机人,该航线每个运营
6、年度(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50班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新开通夜航客运航班奖励的航空公司,执行夜航客运航班必须持续运营(每周离港航班不得少于3班次)满一年。 第十二条 在深圳机场本年度旅客运输量较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量排名前5名且旅客运输量年增长率达到5%(含5%)以上的航空公司,方可申请航空业奖励。 第十三条 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深圳机场年度内处理的国际航空货量排名前5名或年度内处理的国内航空货量排名前5名,方可申请航空业奖励。 第十四条 航空公司、包机人以及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有下列情形
7、之一的,不予航空业奖励: (一)已经申请或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航空业奖励的; (三)申请航空业奖励的年度内有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对新开通国际货运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的奖励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 (二)开航第二年,货
8、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的75%; (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的50%。 上述奖励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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