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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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 1998年8月27日)各部、委、办,区、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劳动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了保障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自由职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可按本意见的规定办理养

2、老、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三、自由职业人员应同时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有关手续统一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服务所代为办理,并向自由职业人员所在地区、县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四、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原则上参照本市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执行。1998年度月缴费基数为660元,其中,本人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18%,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6.5%。  五、自由职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养

3、老、医疗保险费后,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户,记入缴费年限,并核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和《医疗保险缴费手册》。  六、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期间视同就业,由街道劳动服务所记入本人《劳动手册》。  七、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身不变,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随同转移,已经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职工从事自由职业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八、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在缴费期间,凡按规定连续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按本市对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九、

4、自由职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条件和月养老金的计算及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对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执行。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  十、其他有关部门参照本市对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医疗保险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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