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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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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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和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免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  进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商检局认可或者有认证协议的有关机构实施考核,并获得其颁发

2、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中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认可、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评审机构考核,获得其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㈡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100%;  ㈢进口商品的中国用户或者出口商品的外国用户对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没有质量异议。  第四条涉及安全、卫生和下列有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㈠粮油食品、玩具、化妆品、电器等;  ㈡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㈢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或者散装货物; 

3、 ㈣合同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的商品;  ㈤用于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免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㈠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商检局提交免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包括: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文件、商检合格率证明、商检机构初审意见、用户意见)。  免验申请表、商检机构初审表格式见附件。  ㈡申请人申请出口商品的免验,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商检局提出免验申请。  第六条国家商检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免验申请,经审查对免验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㈠免验申

4、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㈡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单证不全的,将免验申请退回申请人,限期补证。过期不补的,视为撤销申请;  ㈢免验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国家商检局对于受理的免验申请,应当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考核、审查。  专家审查组成员一般应当具有出口商品质量体系评审员资格,组长一般应当具有主任评审员资格。  专家审查组组长领导考核、审查工作。  第八条申请人认为专家审查组成员与所承担的免验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开审查,可以申请该成员回避。  专家审查组成员的回避,由国家商检局决定。  第

5、九条专家审查组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㈠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免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㈡审核商检机构初审表及审查报告;  ㈢研究并制定免验审查方案;  ㈣对申请免验的商品进行检验和测试,并提出检测报告;  ㈤按照免验审查方案和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考核;  ㈥作出审查结论并提出书面审查报告。  第十条国家商检局根据专家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其申请,发给免验证书。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批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免验证书的有效期限由国家商检局决定,一般不超过3年。  第

6、十二条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及该商品的品质证明等文件到商检机构办理放行手续。  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出口免验商品,商检机构可以凭申请人提交的品质证明文件核发商检证书;对数量、质量、包装等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后核发商检证书。  第十三条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商检机构可以对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不予办理免验放行手续。  第十四条国家商检局接到国内外用户对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不良反映或者商检机构的报告,应当根据情况组织专家

7、审查组对免验商品进行抽查考核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五条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申请人和生产企业,不得改变获准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性能结构及制造工艺等。如果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人可以在免验证书有效期满前4个月内申请续延有效期,经国家商检局复审合格后,可以续延免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申请人办理申请免验手续和获准免验的商品出口换证时,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八条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欺骗国家商检局或者商检机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

8、处罚。  第十九条商检工作人员在考核、审查、批准或者日常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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