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育权的实现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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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第103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GeneralNo.1032009年3月JournalofGansuInstitut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Mar.,2009夫妻生育权的实现与救济王旭霞(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摘要: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自然人所固有、必备和与身俱来的权利,在现代夫妻别体主义的立法模式下,夫妻享有独立、平等的生育权。为谋求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生育或不生育的协议来行使生育权,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夫妻生育权冲突确实无法调解时,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从而排除生育权实现的障碍;隐瞒无生育

2、能力和长期使用避孕措施致使对方错过生育良机以及与他人通奸生育构成对生育权的侵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键词:夫妻生育权;行使;冲突;违约;侵权中图分类号:DF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88X(2009)0220145206作为种族绵延的保障,生育原本既已形成了一套自然规则和社会规则,在传统生育文化背景下,生育是责任、是义务,人们没有权利的观念,生育权的概念无从产生,可是如今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生育变成了社会广泛关注的“权利”。近年来有关夫妻生育权的诉讼屡见不鲜,如妻子擅自流产、堕胎,丈夫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其生育权;因妻子年轻时未经其同意三次做人流致使其老

3、年膝下无子,八旬老翁以妻子侵害其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赔偿;因婚前隐瞒没有生育能力的事实,丈夫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等案例屡屡见诸报端,引发了法学界对生育权问题的探讨。本文就夫妻生育权的实现和救济等问题做一探讨。一、夫妻生育权的内容及限制关于生育权的立法,中外各国和国际社会大多都是从人权角度予以规定的,西方女权主义者提出“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是从保护妇女人权的主旨出发的:被称作美国生育权里程碑的“斯金那诉俄克拉荷马”案,法官认定强制绝育是“对人类自由的侵犯”,这一案件的判决抵御了政府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不适当的干预;“格雷斯伍德诉

4、康涅狄格”案,法官认定该案件侵害了“宪法所保证的自由包括婚姻、建立家庭、抚育孩子的权利”并认为“国家不应随意干预个人的家庭生活。”《德黑兰宣言》《、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等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对生育权的规定都是一种人权宣言;我国《宪法》《、婚姻法》关于生育权的规定更多地是在强调生育的计划性是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从保护妇女人权的角度对生育权作的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生育权也只是作了笼统的规定,它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生育权问题。而且除婚姻法外,其他都不属于民事法律。而我们这里所说的生育权是一种私权(民事权利)。人权和私权是迥然不同的。“人权抵御的主要

5、是国家和政府的公权力的侵害,国家的侵害往往以制度化的方式为之,对于人权的侵害,往往通过违宪审查,宣布侵犯人权的法律法规条款无效,从而保障公民的生育权。而对于民事生育权的侵害通常①表现为具体的侵权行为,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们应当认识到只有将人类的生育权上升到基本人权的高度,才能足以使人类的生育权获得保障。但具体到现实生活中的各类生育权的纠纷,在我国目前宪法诉讼机制缺失的情况下,仅仅将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权保护又是不够的,应充分解析生育权私权的本质属性,将生育权确立为一种法定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建立生育权的民法保护体系。而生育权的具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边

6、界问题则是民事立法首先应当予以确认的,这是建立民法保护体系的基础。收稿日期:2008-10-21作者简介:王旭霞(1973—),女,河南遂平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婚姻家庭法学。①周征《:生育权的私权化》,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145©1994-201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为保障夫妻生育权的充分实现,笔者认为生育权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生育知情权、生育方式选择权、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

7、调节权、生育隐私权、生育健康权及生育保障权。同时,由于生育的社会属性,生育行为在一定的范围和某种程度上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管理和规范,生育权的各项内容则不可避免地会受到限制。1.生育知情权。生育知情权是指生育主体对与自身生育相关的信息所具有的了解知晓的权利。生育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为生育关系伙伴、医疗卫生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生育关系伙伴如夫妻,夫妻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他们彼此有权告知对方:(1)生育意愿,即是否愿意生育子女。(2)生育机能,即有无生育能力,有无不宜生育的疾病等。(3)避孕节育的方式及为生育采取的措施。(4)怀孕、生育及节育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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