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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_王宏哲》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发展王宏哲在经过了一百五十年的轮回之后,中国的现代化又一次回到了最初的起点,即向西方学习。不过,这次学习的是西方现代化的两大类基础,即经济上的市场化和政治上的法治化。特别是在中央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如何借鉴西方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就不仅成为一个理论问题,而且也实实在在地变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本文以描述历史为主,目的是想说明法治发展的历史尽管具有民族性,但同时由于人性和文明进化的原因,法治也展现出其内在的共同性和规律性。如何从西方法治发展的历史中总结出一般规律,以便更好地指导我们的法治实践,让
2、历史再少走弯路,这应当是转型时期法学理论对法治实践的首要关怀。就这一点而言,本文只不过是抛砖引玉。一资产阶级发展的历史概考之所以先考察资产阶级的发展历史,其原因是简单的,一方面,现代西方法治建设的主体是资产阶级,因而资产阶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就可以看作西方法治建设的发展过程;另一方面,从社会系统工程的角度而言,法治是一个子系统,它的发展必须依赖于系统环境,而我们首先考察资产阶级的发展历史,实际就是展现西方法治建立的系统环境,因而,首先考察资产阶级的发展历史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很重要的。资产阶级的发展历史,按其时代精神,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反抗阶段、建设阶段和完善阶段。第一
3、个阶段即反抗阶段,指从中世纪末期资产阶级萌芽到18世纪资产阶级夺取政权期间,这一时期的时代精神之所以被概括为反抗,是因为资产阶级处于封建地主阶级以及教权的压迫之下,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都处于社会的底层。为了谋取利益、争取独立自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资产阶级不得不将封建地主阶级和教权作为反抗的对象,以取得适合于自己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因而反抗就必然成为其时代精神。第二个阶段即建设阶段,指从18世纪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权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也就是所谓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一时期的时代精神之所以被定义为建设,是因为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自己梦寐以求的政权,而且他们迅速确立了自
4、己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治地位,利用各种制度和机构将自己在以前的各种文件中追求的观念和价值变成了实实在在的、切实可行的现实:经济上,市场完全统一和扩大,商品领域无限扩大;政治上,各种民主和法治制度被建立起来,权力被迅速用宪法等公法制约起来,法律变成了资产阶级惟一信赖的管理模式;价值上,以个人主义为本位,推崇民主、自由、权利的绝对化。总之,资产阶级在这一阶段里最大的任务,就是将自己原来追求的各种理想(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利用自己掌握的政权一一建立起来,变成一个又一个实在的制度。第三个阶段即完善阶段,指从20世纪三十年代至今。这一阶段的时代精神之所以被定义为完善,是
5、因为资产阶级在自己掌握政权之后急不可待地享受个人权利和自由,由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绝对化发展导致了垄断和经济危机。资产阶级认识到市场和社会的发展不能克服自身的缺陷,必须由国家作为一种外力来宏观干预。这样,社会价值从个人本位转向了社会本位,主张国家对个人权利(特别是所有权)、自由(特别是契约自由)等的相对限制。资产阶级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即对原来的绝对自由化的制度进行改造,使资产阶级的各种制度内部更加和谐,其功能更加健全。)44)综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资本主义发展的这三个时期完全遵循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否定之否定的基本规律,如果说第一阶段即反抗阶段是/反0的话,第二阶段即
6、建设阶段就是/正0,那么第三阶段即完善阶段就是/合0。根据历史与逻辑统一的原理,作为社会子系统之一的法律或法治的发展也必然遵循这一发展规律,也就是说法治实践与法治理论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正反合的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二西方法治实践的历史考察按照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以及西方法治实践发展的历史,西方法治实践可被划分为相应的三个阶段,即以观念积累为中心的法治萌芽期、以法治制度确立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期和以法治秩序的整合为中心的法治完善期。对西方法治实践的历史考察,是从城邦(理性)文化、商品经济、法律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阶段,西方法治发展的萌芽期。象马克思在5资本论6中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
7、判的逻辑一样,我们从资本主义发展的胚胎即商品为起点来考察法治萌芽时期的经济基础。为此,我们以现代资产阶级的先祖即早期商人的发展为主线来考察。商人初期在西欧出现是在公元1000年左右,那时他们是作为封建体¹制的掘墓人出现。起初他们被称为/泥腿子0,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这就决定了他们的反抗者的角色。在1000年到大约1200年这个时期,商品经济是在封建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中生存,同时出现了许多的/自制城市/。城市以自由民(包括了商人、手工业者、师傅、农奴以及下级教士)为主体,以契约自由为结合原则,主要从事商业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