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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表格------XXX(单位名称)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青阳县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2、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环节责任: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变更备案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
3、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行政处罚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
4、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调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查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
5、复核。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
6、之便谋取私利的;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第十号公告)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处理活动。第二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7、制作、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
8、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行政处罚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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