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_20世纪的德国民法学_陈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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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第6期法治研究19、20世纪的德国民法学陈华彬*摘要:19、20世纪的德国民法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近现代民法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即使在今天,我国的民法研究在诸多方面仍然是围绕它而展开的。德国19、20世纪的民法学,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一是19世纪前半期的“法典论争”和“历史法学”时期;二是19世纪后半期的“概念法学和德国民法典”时期;三是20世纪前半期的“自由法运动”和“法社会学”时期;四是20世纪后半叶的“现代私法学”时期。研究德国19、20世纪的民法学,对于反思和总结我国今天的民法研究,把握未来民法学发展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德国民

2、法民法史现代民法学研究19、20世纪的德国民法学,须首先划定自19世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这一论战,最初发轫于1814年德纪起德国民法学的大致分期。按照多数民法史家的意意志人民反击拿破仑的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同年,学见,19世纪肇始以后的德国民法学大致可以分为四个者A·F·J·蒂堡(AntonFriedrichJustusThibaut,1772—时期,即第一个时期:19世纪前半期的“法典论争”和①1840)发表《论制定一部德意志统一民法典之必要性》,“历史法学”时期;第二个时期:19世纪后半期的“概念号召编纂适用于德意志各邦的统一的民法典。对于A·法学和德国民法典”时期;

3、第三个时期:20世纪前半期F·J·蒂堡的主张,萨维尼(FriedrichKarlvonSavigny,的“自由法运动”和“法社会学”时期;第四个时期:20世1779—1861)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予以纪后半叶的“现代私法学”时期。下面逐一考察这四个时反击,一方面认为现今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另一方面期德国民法学的基本状况。呼吁在进行正式的立法之前,应建立“法学理论”,即理论应当先行。须指出的是,这两人立场的对立,尽管直接一、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表现为是否应当立时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上,但其后的背景,则实际上是对18世纪以后风靡欧陆各国的“自(一)法典论争然法”和

4、“习惯法”思潮的不同认识:A·F·J·蒂堡立于启在19世纪前半期的德国私法学上,最引人注目的蒙主义的立场,因此主张构筑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萨事件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登上德国法学的历史舞台。而导维尼则因认为法律系民族精神的产物,成文法与习惯法致其登场的直接契机,是所谓的“法典论争”(Kodifika-相较,实居于次要地位,因而主张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民tionsstreit)运动,即围绕是否需要立即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应基于习惯法而编成。显而易见,这是两种对立的、*作者简介: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2819、20世纪的德国民法学截然不同的主张。弃启蒙主

5、义的自然法,而确认民族的、历史的习惯法。发生在19世纪肇始以后不久的这场法典论争运不过,以上三点并不能完全概括萨维尼法学思想的动,其范围实际上并不仅限于关于民法典编纂的肯定或全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萨维尼还有历史的方法和体否定回答。如后述,萨维尼旨在通过对法律的历史研究系的方法这两个法学方法论。前述所谓“纲领”,仅系这来构造民法的“体系性的法学理论”———即构筑潘德克两个方法中的前者即历史的方法。萨维尼的真正意图,吞法学,他因此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最高权威;②是通过对“法的概念”进行“逻辑的计算”来构筑自己的同时,A·F·J·蒂堡倡导“理性法”的思想,在德国法学界“体

6、系法学”;历史法学,尽管形式上推重法律的历史主引起积极反响。事实上,A·F·J·蒂堡的这一思想与费尔义,但实质上却是怀抱创建“极端抽象的理论性”的“论巴哈的刑法学以至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合流,最终促成理主义法学”的志向的。了德国哲学法学派的诞生。其结果,以民法典论争为契如果说萨维尼在《中世纪罗马法史》(共6卷,机,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法学即以历史法学和哲学1815—1831年)中主张的是“法律的历史研究”的话,那法学为轴心而展开出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由此成么在8卷本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840—1849年)的宏为19世纪前半期德意志法学上的双壁。篇巨著中则是在从事以

7、概念的论理为目的的非历史主(二)历史法学(派)义的研究。萨维尼运用罗马法概念以创立现代德意志法历史法学(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创学的信念是未曾动摇过的。对于罗马法学派的萨维尼是始人,依学者通说乃系萨维尼。他为了法典论争的需要否可以真正称得上是罗马法学派的历史主义者,德国著而于1815年创办了用以反击对手的理论阵地———《历名私法史家维阿克(FranzWieacker,1908—1994)评论史法学杂志》,倡言对法律进行“历史的研究”,并以“作说“这只是口头上的归依”⑧⑨,可见是抱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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