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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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引进被告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作者:××指导教师:××[论文摘要]沉默权的实行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但在中国现今还没有确立被告沉默权制度。“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实陈述”义务的存在,遏制这一制度在我国确立。本文通过结合沉默权的历史渊源及在中国的现状,研究我国引进沉默权制度的必然性及可行性,并对我国引进被告沉默权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关键词]沉默权可行性必要性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可以对司法机关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并

2、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的制度。沉默权的实行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但沉默权制度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沉默权问题是刑事诉讼中存在争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在这一制度的背后,自然渗透着西方国家的人文传统和价值观念。对沉默权在我国的必然性和可行性进行探索和揭示,将有助于增进我国人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把握,也是我们进行法律移植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在中国的现状,沉默权在中国的必然性分析,论述我国引进被告沉默权的可行性,并提出我国应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被告沉默

3、权的几点建议。一、沉默权渊源和在中国的现状(一)沉默权的渊源第12页共12页沉默权是纠问诉讼程序的直接对立物,它是在人们反对纠问诉讼程序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针对他提出的所有问题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其起源的历史从12世纪一直续到17世纪。最为著名的是十七世纪的英国的李尔本案件,李尔本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拒绝宣誓。在这一案件的审理中,沉默权被人们所主张,并得到承认。①至此,沉默权在英国已经牢牢地站稳了脚跟,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规定主要的内容是:1

4、、被告人在受到讯问或指控时,如果被告没有提供的事实是指他所赖以进行辩护的任何事实,而期望这种事实由他提供是合理的,或者被告人没有提供事实的场合包括他被起诉之前的讯问阶段,这种讯问则需要警察事先向他作出警告,以及在被提起公诉或者被正式告知他可能受到起诉以后;那么,法庭或陪审团可以在法定的场合下下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论。①Levy,supranote5,at284-2852、如果被告人已年满14岁,他被指控的犯罪有待证明,并且法庭认为他的身体和精神条件适于提出证据,而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保持沉默,则法庭或陪审团在

5、决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的时候,可以从该被告人在审判时,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问题中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论。3、警察在被逮捕的人的身边、衣物、住处或被逮地发现了任何物品、材料或痕迹,并且确信这些物品、材料或痕迹系被捕者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过程中所形成,并要求被捕者对此进行解释,而该被捕者没有或者拒绝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或陪审团可以从中看起来适当的推论。4、如果警察发现被他逮捕的人在被指控的犯罪发生前后的时间出现在某一地方,并合理地相信该被捕者在那一时间出现于那一地方可归于他参与实施了该罪行

6、,而且警察要求被捕者对法庭或陪审团可以从中作出看起来适当的推论。受英国法的影响,1789年9月25日通过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沉默权首次正式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该修正案经过1963年的“米兰达案件”审判,其基本原则及操作程序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形成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要求警察在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后,在对其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第12页共12页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会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雇请律师为你辩护。如果你无

7、钱雇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律师。”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警察在讯问前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而直接讯问嫌疑人,由此取得的供述将被法庭以程序违法而排除于证据之外。从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这一判例,将原来的“默示沉默权”正式升格为“明示沉默权”。属于“大陆法系”的欧洲各国和日本等,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原本不承认被告人有沉默权。但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两大法系的交融,大陆法系各国也效仿英美法系,加强了诉讼中的对抗性,逐渐引进了沉默权制度。但各国的法律对沉默权的表述和实际运作方式略有不同,其适用范围也不尽一致。(二

8、)沉默权在中国的现状沉默权在许多国家确立,那么正在走向法制化的我国是否已经确立了沉默权制度或规定了沉默权制度的某些内容呢?有人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理由是:第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二、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已经蕴含在立法精神中,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解、辩护的权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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