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律师参与公、检、法调解维稳工作规则(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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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律师协会内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引导涉法涉诉信访人员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明确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及部门的工作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

2、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工作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和配合我市公、检、法、司机关,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包括以下服务内容: (一)定期在我市公、检、法、司机关参与接待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接受我市公、检、法、司机关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我市公、检、法、司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6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

3、案件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及积极尽职的工作原则。第四条为保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质量及符合《意见》要求,市律师协会应当对自愿报名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查。第五条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满三年并经年度检查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和本所执业律师近三年以内没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形;(二)综合业务强,有足够的执业律师人员承担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三)具有一定的处理涉

4、法涉诉信访工作经验和实绩;(四)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不少于三人,少于或等于三人的执业律师事务所经市律师协会考核与奖励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五)具备安排专人负责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联络、咨询、宣传等工作条件。第六条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公道正派,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事业;(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从业过程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刑事处罚;6(一)从事律师职业5年以上,具有

5、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四)在本市执业满三年,并在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评定为称职;  (五)具有一定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经验。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考核与奖励委员会建立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名录库和律师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律协党委备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从名录库中选派。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在显眼位置悬挂“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律师务事所标牌”,并于指定工作日安排名录库内的律师在所内开展

6、工作。 第九条在我市公、检、法、司机关设立的涉法涉诉信访律师接访场所(窗口)值班的律师应从名录库中选派。  参与接访场所(窗口)值班律师的排期表应当提前一个月送相关公、检、法、司机关的办公室(或指定的相关部门)。 第十条值班律师应当按照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值班排期表,准时到公、检、法、司机关或值班律师事务所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值班。律师值班期间应着正装,佩戴标志牌。6第十一条值班律师应当热心接待信访人,耐心、细致查阅信访申诉材料,为信访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第三章工作配合第十二条市律师协会对名录库中的律师和律师事务

7、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律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应当对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律师在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与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配合、经验交流、问题反馈、权益保护、案件评估、重大问题协调由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与公、检、法、司机关的日常联络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第四章工作安排、记录及监督第十三条在我市公、检、法、司机关开展值班工作律师的值班排期由权益保障委员会与公、检、法、司协商后确定,并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制作排期表分送各律师事务所及相应的公、检、法、司机关。律师对

8、被指派参与化解和代理公、检、法、司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不得推诿,应按时参与,按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接待日值班律师不得缺岗、脱岗。值班律师需请假应事先经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同意后并安排好替岗律师。 第十四条6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必须认真做好接待记录,应详细记录信访人信息、案件信息、申诉事由、处理意见等信息;对接触到的公、检、法、司机关有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负有保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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