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160286
大小:63.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4-19
《灵山县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灵山县粮食局责任清单表1: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县粮食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县粮食流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粮食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县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县粮食直补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收储工作。研究提出动用县本级储备粮的建议。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建议。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承办和管理全县粮食安全,负责全县粮食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贯彻执行全县
2、粮食以及灾区、库区和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工作,指导开展军粮供应工作。承担粮食监测预警责任。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做好粮食应急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储备粮。研究拟定全县储备粮的规模、布局、收购和销售计划。监督检查自治区级备储粮和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达标,补贴资金管理规范。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指导全县粮食财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监督检查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承担粮食作业统计工作。10监督检查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质量安全以及军粮
3、供应规范化管理工作。对全县粮食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粮食行业发展建设规划。负责核准粮食经营者入市收购资格认证和核查粮食收购资格。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活动、粮食质量和卫生情况。推进和实施“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粮食企业组织开展储粮安全检查,推动科学储粮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负责全县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指导粮食流通的技术改造和科学储粮。负责编制全县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和维修计划,协调仓储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工作。开展科学储粮活动,确保粮食安全。
4、10表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无表3: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无10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粮食收购许可证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
5、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和规范。(五)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10(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查
6、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
7、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执行情况。(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10(一)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和粮食经营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情节严重的
8、,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