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执行计划、校历、课表编制工作规则

教学执行计划、校历、课表编制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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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执行计划、校历、课表编制工作规则为了确保教学运行更加合理、有序,保证教学质量,使教学计划的实施与课表的编制更加规范,特制定本规则。一、每学期在规定时间由各院组织各系根据教学计划确定本院各专业下一学期执行计划,并录入到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同时统计下学期专业选修课的选修情况,对选课人数未达15人,特殊专业未达12人的课程停开,并通知已选学生另选其他课程。审核后将电子稿和纸质稿交教务处。教学计划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必须将调整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填写清楚。二、教学执行计划经教务处审核(调整较大时还需经主管校长审核)后,将

2、最后审核意见反馈给各院(系),并完成学分制系统中的教学计划修改工作。三、教务处根据教学执行计划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各教学单位接到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1.编排本学院校历草案,根据本单位教学任务安排各教学环节工作及任课教师,并填写教学任务分配表中相应内容,经教学院长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起返送回教务处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2.各院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从教学需要出发,对学时相同、要求相同的不同班级的同一课程应尽量合班上课(公共外语按两个至三个自然班合班)。3.各单位在填写教学任务分配表时,如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或该课程与其他课程有前后关系,必须

3、在相应栏中注明。4.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提出诸如“××时间(周)上课”等要求。如确有特殊原因需特殊安排的,必须事先向院(系)提出申请,学院统一填写任课教师《开课要求审批表》,经教学院长、教务处长和主管校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在不违反教学规律的前提下按要求排课。对无特殊要求的课程,教务处严格按照教学运行的规律编排课表。5.主讲教师一般应由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者必须填写《任课教师资格审批表》,经各级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主讲教师。6.各教学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教学任务分配表、任课教师资格审批表和任课教师

4、开课要求审批表报教务处。四、教务处根据各学院编排的校历、教学任务分配表、任课教师开课要求审批表,编制下一学期校历、课表及开课目录,此间一概不受理任何单位和教师个人关于课表编排的要求。五、课表草案编制完毕,及时在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各单位和教师本人应根据教学任务分配表认真审核,如有时间冲突、漏排课程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反映,以便及时修改。六、调整后的课表,经教务处长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执行。七、教务处将定稿后的课表在教务网上公布。各位教师及时到教务网上查询自己的个人课表,以提前做好开课准备。各学院应在开课前将课表告知学

5、生。八、任课教师查询到课表后,务必在开学后一周内将教学日历上报所在学院(系、部),需要安排实验的,教学日历应写清实验内容和分组情况。九、各教学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承担的实验课课表,于规定时间内交到教务处,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教务处负责审核各教学单位实验课表备案。十、各院(系)应于规定时间内将下一学期公选课开课计划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编制公选课课表并在教务网上公布,由学生进行选课。选课人数不足的公选课停开,选了停开课程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课程。十一、课表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要改变须按照《关于教学调度的规定》执行。十二、以上规定

6、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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