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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4号)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来源:发布时间:2014-03-1210:38字体大小:小中大(国铁设备监[2014]14号):2014年2月2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岔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木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设备是指整组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和护轨。铁路道岔设备目录详见附件
2、1。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道岔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6);(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7);(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8);(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企业应当根裾铁路道岔设备的适用范围(结构类型、速度等
3、级、轨型、辙叉号)提交申请。第六条生产整组道岔的企业,应当以单开道岔为代表进行申请,且应当取得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铁路道岔设备生产许可证;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组成部件的铁路道岔设备,其生产企业也应当取得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第七条取得铁路道岔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该结构类型的同等级或低等级(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铁路道岔设备。取得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可生产该结构类型的同等级或低等级渡线道岔(含交叉渡线)、对称道岔、组合道岔和相对应的复式交分道岔:(一)取得直向允许速度达到160km/h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
4、可证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允许速度不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二)取得直向允许速度达到200km/h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允许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2),一式两份,装订一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装订一份;(三)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附件3);(四)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附件4);(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附件5);(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有效运行的证明材(七)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
5、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八)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九)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査意见复印件;(十)己取得产品认证证书的,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十一)有运行业绩的,提供产品运用情况说明(含运用单位、运用地点或范围、运用数量、幵通运用时间等内容);(十二)企业简介(含企业资产、人员状况、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主要产品、生产经营基本状况等内容);(十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般不予退还。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当按第八条规定的顺序,采用A4纸规格
6、无线胶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统一标注页码并附电子版。各类证明、说明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第十条国家铁路局对屮请企业提交的屮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
7、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査,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第十二条国家铁路局需耍组织检测、检验的,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做好相应配合。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与屮请企业具有相关利害关系。第十四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第
8、十五条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口起20个工作口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市时间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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