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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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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字体大小:小 中 大 (国铁设备监[2014]13号):2014年2月2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牵引供电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牵引供电设备是指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铜及铜合金接触线、铜及铜合金承力索、绝缘子。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
2、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6);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7);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8);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2),一式两份,装订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
3、,装订一份; (三)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附件3); (四)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附件4); (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附件5);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 (八)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 (九)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复印件; (十)已取得产品认证证书的,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十一)有运行业绩的,提供产品运用情况说明(含运用单位、运用地点或范围、运用数量、开通运用时间等内容); (十二)企业简介(
4、含企业资产、人员状况、生产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主要产品、生产经营基本状况等内容); (十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般不予退还。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当按第五条规定的顺序,采用A4纸规格无线胶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统一标注页码并附电子版。各类证明、说明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5、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 第九条国家铁路局需要组织检测、检验的,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条国家铁路局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做好相应配合。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与申请企业
6、具有相关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送达许可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生产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证书编号、
7、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设备类别、适用范围、证书查询方式、有效起止日期、发证日期等内容。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TX**####—*****。其中,“TX”代表铁路许可标识;“**”代表许可类别标识,如“SG”为供电设备生产企业;“####”代表产品编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代表生产许可证序号,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按发证先后顺序编排。 第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被许可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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