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拒签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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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惕“拒签合同”风险贾某于2012年9月至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税前工资每月4750元。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贾某并未离职。2014年8月,该公司通知贾某马上到人事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贾某表示不会签署文件材料。数日后,公司再次通知贾某。因贾某未予回复,该公司于当日解除与贾某的劳动关系,并向贾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贾某主张该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2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800元。近年来,因为劳动合同续签导致

2、的争议案件越来越多,木案即是比较典型的一例。在这类争议屮,常见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其二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终止劳动合同,冋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有关争议焦点一,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谢劳动合同。己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H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可见,在规定期限内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义务,这是有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义务时才需要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案例中,该公司与贾某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的存在,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通过邮件提出与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贾某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计算。故此,该公司不需要承担因贾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无需承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有关争

4、议焦点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用工之曰起一个月内,经用人?挝皇槊嫱H?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川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5、。可见,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谢劳动合同的,在用工之F1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有权利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工己经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不同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之下,方可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换言之,若劳动者同意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无权选择终止劳动关系。从风险管控的角度来看,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需要特别注意对终止劳动合同时间点的把控,即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FI起一个月内,书诎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后,劳动者仍然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

6、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时拒绝劳动者继续到单位提供劳动。若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仍然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书面通知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同时拒绝劳动者继续到单位提供劳动;反之,若劳动者同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不能终止劳动关系。有关劳动关系的终止从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未必会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未必会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川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在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下,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的表述比较妥当,反之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表述比较妥当,当然在火多数情形下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是同时存在的,这时候两者的使用并无区别。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终止我国实行的是法定主义,简言之,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在法律条文规定上应该有对应的依据,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事先约定淸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条件,但是这些条件若没有对应法律上的依据,这种约定则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包

8、括劳动合同期满,但遇到医疗期、“三期”、“十五加五”等特殊情形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关情形消失,对于符合签订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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