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行监督

浅谈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行监督

ID:9136666

大小:59.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4-19

浅谈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行监督_第1页
浅谈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行监督_第2页
浅谈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行监督_第3页
浅谈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行监督_第4页
浅谈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行监督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行监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谈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进行监督柏平(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黑龙江绥棱152200)摘要:阐述了职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建议建立相关制度对适用取保候审加强监督。关键词:取保候审;问题;建议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兵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作为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得以广泛适用,对办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既可以有效减轻办案机关的工作压力,乂可以使罪行较轻或

2、有身体特殊情况的嫌疑人、被告人不致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在体现法律严肃性的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但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鉴于此,针对我局2005年至2007年的取保候审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下面就发现的问题及如何实施监督谈谈自己的看法。1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1司法工作人员认为法律对取保候审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取保候审条件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一是如何判定一个案件可能判处管制

3、、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在实践中是很费踌躇的,因为在法官的判案过程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况、初犯、偶犯等等因素都是法官决定对被告人采用何种刑罚的酌定依据,也就是说,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如此,让侦查、检察人员很难把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从而造成有些案件该取保不能取保,不该取保的而予以取保的现象。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是适用取保候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同时也是最不具有客观性的一个条件。因为法条对“社会危险性”的定义未做明确规定,而II也未规定确认“社会危险性”的客观标准。判断犯罪嫌疑人

4、、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其被判处刑期的长短并不是主要依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要结合犯罪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复杂程度、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实际办案中办案人员,只能根据其自身的理解去执行,有较强个人因素,而且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又参差不齐,势必会导致对案件的处理上有偏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又是一种不确定的判断,冇期徒刑以上包括刑期从六个月到二十年,包括从暴力犯罪到经济犯罪、过失犯罪,几乎囊括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罪行。这也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吋,完全凭自己的主观判断,而缺乏相应的操作标准。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给少数执法人员可

5、乘之机,利用“自由裁量权”搞违法创收、办关系“保”、人情“保”,甚至进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活动。1.2取保候审案件到期后,既不及时办理解除手续,也不结案,使犯罪分子脱离司法机关控制。《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对于不疲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斯限届满的,应当及解除取保候审,并及时通知取保候审人和奋关单位。造成此类现象的原因有:一是由于取保候审期限较长,办案人员往往对自己办理的取保候审案件容易遗忘,从而导致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以至于未及吋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二是办案人员传唤犯罪嫌疑人吋没说清楚干什么,犯罪嫌疑人往往因害

6、怕未到案,办案人员又未认真工作,认为犯罪嫌疑人潜逃,便将保证金收,取保候审到期后既不解除,也不结案,使犯罪分子脱离司法机关控制,放纵了犯罪。如2006年12月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取保候审超过12个月,未解除,也未移送起诉,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某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采纳了我们的建议。最近我们在工作中又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类似现象。1.3保证金随意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只奋当被取保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的有关规定或故意重新犯罪吋,执行机关才能没收保证金。但在司法实践中

7、,因保证金的管理缺乏应冇的监督制约,没收的多,退还的少。我局公安机关2005-2007年取保候审229人,以保证金形式取保的奋155人,其中奋80人的保证金被没收。因取保候审并未完全限制被取保候审人的外出和工作自由,所以很可能遇到其不在家的情况,但公安机关不考察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就以“传讯吋不及吋到案”为由,随意下达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将其保证金没收。1.4“以保代结”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和冇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