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侦查立案程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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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职务犯罪侦查立案程序的思考韦有滨(黑龙江省穆棱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穆棱157500)重点讨论职务犯罪侦查立案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立案程序;解决措施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必经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任何刑事诉讼均须经过立案这个环节才被视为合法程序。在现实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却把立案当作一种A有证明犯罪,确认犯罪的具有实体性意义的诉讼活动来看待,通过大量的初查工作,待取得足以证明犯罪的证据后,才作出立案决定。这种立案方式在现在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居

2、于主流地位,但是在刑诉法修订以后这种立案方式己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甚至与刑诉法的规定相违背。在当今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结合高检院的规范化建设要求,如何更新职务犯罪侦查立案观念,以利于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并进行了以下思考,略陈浅见。1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立案工作的问题及其弊端1.1职务犯罪侦查惯用“以人立案”模式的弊端。刑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根据这一规定,实践中将其分为“以人立案”和“以事立案”两种立案方式。所谓“以人立案”即以一定的犯罪嫌疑人为立案对象

3、的立案;“以事立案”即以己经发牛.的犯罪事实或涉嫌犯罪的事实作为立案对象的立案。在现实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以“以人立案”方式立案侦查的,坚持这种方式是有其内在原因的。职务犯罪通常具有犯罪隐蔽、举报事实不确定的特点,这就造成了职务犯罪案件往往不能像普通刑事案件那样通常都具有明显的后果,如杀人、放火、投毒等,而一旦职务犯罪被发觉,往往是和具体的有职务的嫌疑人相联系的,所以检察机关通常以“以人立案”方式来立查自侦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仅仅采用这一种方式立案己经显示出其局限性,刑诉法规定了两种立案方式,而在实践中却畸重于其中一

4、种,显然不符合实际办案需要的,现实中由于“以人立案”方式的局限,往往令许多具冇明显的犯罪事实的线索因犯罪嫌疑人不明确而被束之高阁,既放纵了犯罪人又导致群众对检察机关失去信任,与刑诉法要求“保证准确、及吋地查明犯罪事实”的任务是不符合的。“以人立案”方式的另一个弊端是由于要求明确犯罪嫌疑人,导致案件立案前依赖人量的初查工作来确立立案对象,这也是初查制度得以存在的原因之一。1.2自侦工作的评比和宣传中的误区。在当前的自侦工作内部评比和宣传中存在较多误区。如:(1)普遍将自侦案件立案数量作为工作成缋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甚至为每年的工作量

5、化任务,这是不符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客观规律的;(2)要求提高立案质量,达到数量和质量的统一。这一提法从现在的侦查环境下看是冇道理的,但是它的负面作用也是非常大的,提高立案质量的突出后果之一便是加大了初查工作量,继而导致侦查权的非法行使;(3)对撤案率的严格控制。2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2.1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认识问题。作为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影响深厚的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体制一直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现实中的职务犯罪侦査工作程序的设置(特别是初査制度的设置)都是为了更加冇效的发现实体真实,而对侦查行为应当遵守的正当程序则关注不够

6、,奋吋甚至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侦查。新的刑诉法修订以后,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多的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可取之处,进一步规范了侦查行为,增强了对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的权利的保护。而现在的职务犯罪侦查制度则显得落后于刑诉法的规定,突出的表现为初查制度的设置不合理。2.2检察机关对刑诉法立案要求的误解。根据刑诉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奋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吋候,应当立案。”得出的结论应该是检察机关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对举报的材

7、料进行审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审查是书面审查而不是通过实际调查来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结合自侦案件立案的标准,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的,则应当立案侦査。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把此条规定理解为了确认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的,才予以立案侦查。也就是通过一定的初查工作确认了举报材料所述属实,才予以侦查。这一理解是有问题的,首先,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侦查的0的即是确认是否具冇应予追宄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而初查工作的B的和侦查并无不同,初查制度的规定突破了刑诉法的法定程序,属于非法的侦查;另一方面,初查制度的运用也不符合刑事侦査规律刑事,侦查的基本过

8、程是:立案一侦查一预审一侦查终结,通过侦查使受理的线索是杏能达到构成案件的标准得到印证,而初查的设立则违背了这一侦查规律,“立案时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允许是主观的,即实际是否发生了犯罪不影响立案与侦破,称其谓‘主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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