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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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273号重庆市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公交化公司化改造实施办法  中经网重庆中心讯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259号)精神,加快我市主城区公交客运体制改革步伐,推进主城区客运企业营运线路及车辆的公交化、公司化改造(以下简称“双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双改”工作目标  用三年时间,将市公

2、交集团和其他各类客运经营业户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范围内的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进行“双改”,建立健全公共汽车客运统一的进入退出、经营模式、服务质量、经营政策、公益义务等规范,理顺现有国有公交企业与社会客运企业的关系,解决纳入公交线网的班线客运企业及线路、车辆进入公共汽车客运领域经营的政策问题,为全面实行主城区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制度奠定基础。通过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公司化和公交化改造,提升公交客运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城市公交安全、便捷、舒适、和谐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二、“双改”工作步骤  (一)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城核心区(起

3、讫点均在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客运企业25户、客运车辆4080辆、营运线路203条的“双改”工作。其中,市公交集团6家公司、客运车辆3599辆、营运线路184条,其他客运企业19户、其他客运车辆481辆(含个体工商户18辆)、营运线路19条。  (二)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对纳入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范围内,尚未进行“双改”的市公交集团的客运车辆和其他各类客运企业及客运车辆进行“双改”,于2007年12月基本完成主城区客运企业及车辆的“双改”工作。  三、实施公交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以优质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乘车出行的需要和经营平过或微利为基本目的;  (二)企业应实

4、行路队化管理,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和管理人员。安全员、调度员等专职或兼职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四)线路管理规范,按规定的线路、路号、班次、票价、站点、时间组织营运;  (五)车辆均应使用CNG客车,车内设施设备完善、清洁,车辆运行的票务和价格管理规范,实施IC卡服务;  (六)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公众监督;  (七)认真履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共交通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服从政府及管理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应急调派用车。  四、实施公司化改造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  (二)拥有主城区营运的20座及以上客

5、运车辆100辆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200万元以上;  (三)使用自有支配资金购买营运车辆;  (四)组织线路运营管理工作;  (五)统一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和收益分配;  (六)依法与驾、售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七)健全并落实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直接承担客运线路运营相关法律责任。  五、鼓励现有客运企业重组整合  (一)股份制改造:主城区各类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通过资产重组,组建达到“双改”要求并符合《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股份制公交客运企业。  (二)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客运企业收购运行车辆较少的客运企业(含个体经营户)的

6、车辆。被收购方的线路经营权由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许可给收购方。收购方应采取措施达到“双改”要求并符合《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  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炒买炒卖“经营权指标”。重组、并购各方应协商一致,妥善推进“双改”工作,处理好各类遗留问题,确保稳定。  六、“双改”工作的具体实施  在2006年12月31日前进行“双改”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2006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为企业整改阶段,各客运企业要按照《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和公司化、公交化改造的基本要求进行“双改”。  (二)2006年11月16日至12月25日为申报验收阶段,申请验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

7、.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执照;  2.在主城区营运的客运车辆(20座及以上)明细表,车辆总数达到100辆以上;  3.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营运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  4.相应管理机构(含安全、调度、服务质量、投诉等)和管理制度的资料;  5.《重庆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范》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  6.固定办公场地证明;  7.线路路队管理方案和运行计划;  8.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的承诺书;  9.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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