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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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华能信托【2009】信托字第027-3号财务顾问业务合作协议甲方: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益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14层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陆涛地址:青岛市中山路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决定邀请乙方为其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财务顾问服务的

2、内容、方式和费用(一)服务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为甲方设立华能信托华能山东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并以信托资金向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合同编号:华能信托【2009】信托字第027-1号、贷款合同编号:华能信托【2009】信托字第027-2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协助甲方对借款人进行资信情况调查、日常监管及履行贷后检查和管理等相关义务。(二)服务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供专项财务顾问服务。乙方在法律框架和内部管理要求范围内,为甲方配备专门的项目服务小组,提供相关信息和具体方案,协助甲方设立

3、华能信托【2009】信托字第027-1号单一资金信托,协助联系相关各方,协助完成对借款人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后,乙方应及时收集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基本信息、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接受并向甲方报送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等,并在本信托终止时出具最终结果报告。在发生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事件或情况后及时通报甲方。(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服务费,该服务费的年费率为信托资金的0.4%,并按相关信托文件约定,由“华能信托华能山东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编号:华能信托【2009】信托字第027-1

4、号)的信托财产承担,如届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不足以承担的,甲方不承担以固有财产承担的义务。甲方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后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财务顾问费,不足部分待下期利息支付日的次工作日支付。财务顾问费为信托资金总额×0.4%×贷款期限(天)÷365。甲方仅在足额收到借款人应付利息后方有支付财务顾问费的义务,如甲方未足额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其通知乙方后可延期支付财务顾问费。在甲方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提供正式发票给甲方。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双方约定,取得财务顾问服务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

5、结果。2.对乙方提交的阶段性成果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3.向乙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按双方约定及时审核乙方为财务顾问服务制定的工作计划,确认乙方的阶段性工作进度。5.按双方合同规定向乙方及时支付财务顾问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6.甲方应配合乙方履行账户管理职责。7.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授权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材料与文件,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需要披露的除外。8.视情况需要,甲方可单方决定自行对贷款的发放行使

6、监管、贷后检查和管理等的权利。(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获取与委托业务有关的企业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2.按双方合同规定收取财务顾问服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要求对本协议行使账户管理、日常监管及贷后检查和管理工作。4.根据合同约定,于本信托终止时出具最终结果报告。在发生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事件或情况后及时通报甲方。5.根据甲方的修改建议和意见,修改阶段性研究计划和方法。6.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材料与文件,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

7、乙方上市所在地交易所另有要求及乙方为审计需要向审计机构提供甲方的资料除外。三、免责条款考虑到财务顾问服务的特殊性,乙方不能也不应保证所提供全部信息、建议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乙方对于甲方由于使用乙方所提供信息、建议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四、税收如甲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华能信托【2009】信托字第027-1号(华能山东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利息征收营业税以及相关附加的,均由乙方收取的本信托项目财务顾问费承担。如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前,税务机关对本信托项目征收税款的,甲方有权扣减应缴税

8、款后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如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后,税务机关对本信托项目征收或追缴税款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向甲方退还金额等同于相应税款的款项。五、协议的成立和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条件满足后生效:甲方发行的华能信托【2009】信托字第0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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