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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7
《诉仿冒产品不正当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原告:ISABERGRAPIDAB(伊萨伯格·瑞特公司)住所地:BOXll533027HESTRASWEDEN(瑞典海斯特拉S—33027115信箱)。 法定代表人:PELLEHOLM(佩勒·霍尔姆),总裁。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德宝办公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供销社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区社满,厂长。 委托代理人:庞华立,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简建南,中山市古镇德宝办公机械厂职员。 被告:中山市古镇供销社
2、贸易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镇居委会冈东。 法定代表人:魏星通,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敬贤,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区社满,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镇居委会冈东。 委托代理人:庞华立,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翁庆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逸,上海华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山市华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孙文东路54号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袁敦,经理。
3、委托代理人:沈坚峰,上海市其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邦达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黄花岗科贸街B栋109、112铺。 法定代表人:张杰。 原告ISABERGRAPIDAB(伊萨伯格·瑞特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德宝办公机械厂(以下简称“中山古镇德宝厂”)、中山市古镇供销社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古镇贸易公司”)、上海林峰现代办公用品公司、上海华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4月6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依
4、法追加中山市古镇供销社华侨物资公司、区社满、中山市华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华汉公司”)、(香港)华汉兴业有限公司、(广州)天朗办公设备公司、广州市邦达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邦达威公司”)为本案被告。同时,经原告申请,本院对“中山古镇德宝厂”、“中山古镇贸易公司”、区社满、“上海华汉公司”、“中山华汉公司”等被告处的相关证据予以保全,并进行了财产保全。同年8月23日、9月6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上海林峰现代办公用品公司、(香港)华汉兴业有限公司、(广州)天朗办公设备公司、中山市古镇供销社华侨物资公司的起诉。同年9月
5、18日、11月10日、11月22日,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ISABERGRAPIDAB(伊萨伯格·瑞特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妙春、顾惠民,被告“中山古镇德宝厂”委托代理人庞华立、简建南,被告“中山古镇贸易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敬贤,被告区社满的委托代理人庞华立,被告“上海华汉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庆华,被告“中山华汉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坚峰,被告“广州邦达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ISABERGRAPIDAB(伊萨伯格·瑞特公司)诉称:原告系专业生产装订设备的跨国公司。原告制造的“Rapidl06”、“
6、RapidR65”等系列电动装订机及装订针商品销售包括中国在内的欧、美、亚各地系知名商品。原告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于1998年3月14日依法取得两种“Rapid”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注册商标。原告的“Rapid”商品名称以及由“Rapid”注册商标与相关文字、图形及色彩组成的商品装潢系“Rapid”系列电动装订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和装潢。原告的“Rapid106”电动装订机商品还获得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CE”。原告对上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装潢以及企业名称、安全认证标志等所享有权利受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的保护。被告“中山古镇德宝厂
7、”、“中山古镇贸易公司”对原告实施了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两被告制造、销售的“Rapid106”、“RapidR65”两种电动装订机的机身和商品装潢、产品说明书以及“Rapid66/6”、“Rapid66/8”两种装订针的商品装潢完全仿冒了原告“Rapid106”、“RapidR65”两种电动装订机和“Rapid66/6”、“Rapid66/8”两种装订针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和原告企业名称、产地名称、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以及说明书的文字和图解; 2.两被告制造、销售的“XIAODINGDANGR68”电动装订机的机身上的装潢和商品装潢
8、与原告“RapidR65”电动装订机商品特有的装潢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原、被告商品的混淆; 3.两被告在其印制的“XIAODINGDANG”系列商品的彩色广告上使用标有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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