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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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腾讯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审理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如何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对诋毁商誉行为进行认定?  【要点提示】  在司法领域,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意义的竞争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在狭义竞争关系与最广义竞争关系中确定适当尺度的结果。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商业模式,乃至于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尺度可能都是不同的,对互联网行业领域竞争关系的认定必须要考虑该行业商业模式的特性。如果争议一方的行为可以增强其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或者损害对方的竞争优势,从而影响双方在广告市

2、场、资本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格局,则说明双方在网络服务的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相关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规制,是为了避免市场主体通过不适当的言论打击对手,牟取竞争优势,并造成对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对于该类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除了对个案具体行为的判断之外,还应在商业性言论自由对市场秩序的积极价值与规避不当的商业诋毁行为对市场正常秩序的冲击中寻求平衡。对于竞争者间的否定性言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范而非禁止,而规范的尺度,则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原则上,安全类

3、软件行业商业性言论自由的边界是“客观真实的评测结果和表述”,即言论所表述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事实。对于合理范围内的错报、误报,以及并非明显的表述失当,应当给予适当的宽容。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2011年4月26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2237号(2011年9月14日)  【案情】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被

4、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以下简称QQ软件)的权利人和运营商,在即时通讯软件市场和桌面网络游戏、门户网站等网络服务领域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奇虎360公司)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和360安全中心网(以下简称“360网”)的权利人和经营者,在安全类软件中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发现“360网”向用户提供

5、“360隐私保护器”Vl.OBeta软件(以下简称“360隐私保护器”)的下载,该软件存在针对QQ软件的不当行为,且“360网”上发布的部分文章和言论对腾讯公司及其QQ软件产品进行了商业诋毁,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禁止损害商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腾讯公司主张奇虎360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1)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360隐私保护器”软件误导用户认为“腾讯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具体表现为:①最初两款“360隐私保护器”

6、(版本号为1.0.0.1001和1.0.0.1003)专门针对腾讯QQ软件进行监测,且将任何软件更名为QQ.exe,“360隐私保护器”的监测结果都会显示“腾讯QQ”侵犯用户隐私;②“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在初始界面、监测结果等处,都存在误导、暗示“腾讯QQ”侵犯用户隐私的表述J(2)在“360网”上捏造和散布“腾讯QQ”侵犯用户隐私的虚假事实。  奇虎360公司对腾讯公司举证证明的“360隐私保护器”软件的界面描述、检测结果及“360网”中发布的文章内容的客观存在并无异议。但其主张,腾讯公司与奇虎360公司分别是即时通讯类

7、软件和安全类软件的网络运营商,双方的产品不具备可替代性,不具有竞争关系。另外,腾讯软件确实存在扫描用户本地磁盘及磁盘中文件的情况,基于其对腾讯软件作为即时通讯类软件工作原理的理解,其认为腾讯软件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对任何除腾讯软件或操作系统软件(Window软件)之外的文件进行调用,都是不合理的。“腾讯QQ”确实存在扫描用户电脑磁盘的情况,是未经用户许可采集数据的行为,涉嫌侵犯用户的隐私。“360隐私保护器”对这种扫描行为向用户进行提示,是正当的。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可了原告腾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的内容,即“

8、360隐私保护器”确实提示并引导用户认为QQ软件存在侵犯用户隐私的情况;对于奇虎360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QQ软件扫描用户文件的公证书,由于公证过程存在瑕疵,未予认可。结合查明事实一审法院认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以及“360网”上存在评价和表述,采取不属实地表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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