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湖科技城引进共建创新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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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引进共建创新载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4-16 发布机构:省财政厅文号:浙财教〔2013〕31号字号:[ 大 中 小 ]   ZJSP12-2013-0007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引进共建创新载体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3〕31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9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引进共建高端创新载体、集聚国内外优质科技创新资源,我们制订了《支持

2、青山湖科技城引进共建创新载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引进共建  创新载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青山湖科技城引进共建高端创新载体、集聚国内外优质科技创新资源的支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9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2〕357号)、《

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5〕240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青山湖科技城引进共建创新载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1亿元,对国内外企业、高校、院所和高层次人才等在青山湖科技城联合或独立建立高水平分支机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试验基地)、科技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创新载体给予补助;对建设进度快、集聚创新资源多、科研开发水平高、服务产业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引进共建创新载体予以奖励。  第三条  引进共建创新载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1.具有较强的创

4、新服务能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某一领域影响力大、标志性成果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达到国内、国际一流水平。  2.所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能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支撑和引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3.集聚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并拥有掌握国内外一流水平核心技术的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  4.除小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之外,自筹建设总经费达5000万元以上,其中,科研设备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第四条  对引进共建的创新载体,省财政按不高于实际总建设经费(不含土地成本)的15%给予

5、专项资金补助,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创新载体引进国内一流水平创新团队的,给予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补助;引进国际一流水平创新团队的,给予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补助。  总建设经费特别大、规格特别高的创新载体,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增加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载体建设所需的实验仪器、设备、软件等的购置,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等科研活动的开展,以及创新团队的培育等。  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可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基本建设。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创新载体的建设单位向青山湖科技城管委会、杭州市科委逐级申报,经青山湖

6、科技城管委会、杭州市科委审核,并明确相应的扶持政策后,由杭州市科委向省科技厅推荐。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建设方案(包括建设期限、可考核的发展目标,主要是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人才团队、资金筹措、管理体制等内容)、国内外一流水平创新团队的证明材料、入驻青山湖科技城的协议书、注册证明、自筹资金的承诺书、审计报告、银行授信报告、出资证明等,联合共建的创新载体还需提供双方或多方共建协议书。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评审,重点审核领军人物、创新团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承诺的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高低、大小,以及建设单位的投资能力等。根据评

7、审结果等定性指标结合发展目标、投资额等量化指标确定引进共建创新载体的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第九条  通过评审并确定为补助对象的创新载体,由建设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青山湖科技城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计划合同书》,并按合同规定实施建设。  第十条 省财政一般通过分期补助方式拨付专项资金,首期按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的40%拨付,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30%,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后再拨付30%。  对中期评估优秀且确需提前拨付后续经费的或分期补助金额较少的创新载体,省财政视当年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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