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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管理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关于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3]86号)和《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号)精神,现就我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一、认定条件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创新载体是已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创新载体的我市联合共建单位和省外引进共建单位已签订三年以上的长
2、期合作协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院士或全国同专业、同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领衔专家在杭所创办的研发机构可视作为创新载体来认定。(二)创新载体的省外引进共建单位应是具有国内科研优势的中科院研究机构、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等。(三)创新载体的我市联合共建单位应是本市企事业单位,其中联合共建单位为企业的,其年销售收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数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联合共建企业原则上应是高新技术企业。9(四)创新载体应拥有必要的研究开发设施,具备开展技术研究、产品
3、开发和科技服务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办公场所,载体应有引进合作的研发项目和服务功能,并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利益分配机制和经济运营模式。(五)创新载体科技人员应达到10人以上,引进科技人员数应达到载体科技人员总数的30%以上,引进的科技人员在创新载体的工作时间比例人均应达到50%以上,引进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应达到2人。(六)创新载体总投入3年内应达到200万元以上,实际已投入资金应达到50万元以上。二、评价指标根据《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号)文件的规定,每年对已认定的创新载体开展考核评价,各
4、项考核评价指标如下:(一)创新载体引进资源情况:1、引进有形资产情况(包括资金、仪器设备等);2、引进无形资产情况(包括科技成果等);3、引进科技人员情况;4、引进科技服务功能情况。(二)创新载体运行成效情况:1、从业科技人员情况(包括大院名校引进、本地单位派出和社会招聘人员);2、各项收入、开支和投入情况(包括3年内计划总投入);3、工作条件情况(包括用房面积、仪器设备、中试装置等);94、成果和效益情况(包括各类项目实施取得经济与社会效益和获得知识产权、奖励荣誉与推广应用成效等);(三)创新载体建设发展情况:1、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2、建设内容和进度安排;3、利益分配机
5、制和经济运营模式;4、当地政府和部门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情况。三、认定与管理市科技局负责杭州市引进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认定与评价管理工作。(一)申请认定的创新载体按要求申报《杭州市引进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经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或所属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市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认定评审,认定评审结果经社会公示后,市科技局发文批准认定并授牌。(二)已认定的创新载体每年进行考核评价,创新载体按要求申报《杭州市引进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考核评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经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或所属主管
6、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评价结果经社会公示后发文公告。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其“杭州市引进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称号。9(三)申报的创新载体认定申请材料和考核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载体如经证实后,认定申请材料虚假的两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考核评价材料虚假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其重新认定申请。四、扶持政策(一)认定的创新载体,依照市政府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并享受有关扶持政
7、策,资助标准为创新载体注册资金或实际投入的30%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二)认定的创新载体,同等条件下在科技计划立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三)对考核评价优秀的创新载体,按(杭政办[2006]25号)的有关规定对被评定为优秀的创新载体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四)创新载体资助经费,市本级企业的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各区、县(市)企业的资助经费按《杭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2007]40号)文件规定的配套比例执行。五、其他(一)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二)本细则自2009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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