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法的本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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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本质的理解───────────────────────────────────────确立正确的法意识,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逻辑前提。改革开放的实质是法制建设,而法制建设的根本首先是正确法意识的确立。没有正确的法意识,我国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合理性就会成为问题。法意识的研究理应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核心之一。一、流行法意识的理论前提及其困难1982年我国理论界在综合了当时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迄今流行的法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1)法的这个理解,我们可以在现在大多数教科书中找到,也是现在大部分法学工作者的理解。但是最熟悉的东西,往往是最困难的东西。事实上,上述法的理解,包含着许多尚需进一步探讨的理论疑难:比如,为什么法是国家所制定的?根据何在?不经过国家的制定和认可或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就不为法?法崐只有作为规范体系才能成为法?在国家产生以前的规范为什么不具有法的意义?在一个不存在统治阶级的社会中法还有没有必要?如此种种,涉及一个基本的理论前提,即我

3、们应当怎么对待原始法意识。法与国家联系,也就意味着原始社会没有法。其根据是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产品没有剩余,阶级的分化尚未出现。但是越来越多的地下发掘物表明,原始社会并不是原始共产社会。原始社会由于经济原因引起的社会冲突,要比我们想象激烈的多,这种冲突不仅表现在部落之间,而且表现在原始部落内部。新石器时代中期开始发现的大量人殉现象证明,至少在5000年以前,社会分化已十分剧烈,当时的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已极为普遍。同时,史料证实,我国早在黄帝之时,就有了“百官”。《史记.五帝本记》说黄帝“过徒往来无常处,以师兵为营卫,官名均以云

4、名,为云师,置左右太监,监于万国。”《古文尚书.舜典》称舜帝“遍入百官,百官时序”。传说舜帝还制定了刑法,他请皋陶作狱官,使“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特别是,近期印第安人历史渊源的研究充分证明,美洲印第安原始部落仍两千五百年前移民东渡的中国殷商二十五万军民的后裔。根据《中华祖先拓荒美洲》一书的考证,当时被西周部队阻隔在东方的十万商军,连同十五万百姓,因为商纣王兵败身亡,不愿向新主人投降,遂选择了逃亡东渡的壮举,因此有了二千年前的大移民。(2)而美洲印第安人直至十九世纪时仍处于原始社会阶段,这表明,我国殷商时代还处

5、于原始部落联盟阶段,但那时候法的发展已经相当完备了。其次,将法看成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在方法论上,不过是古代“原始大同”观的一个延伸。原始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和平博爱,其乐融融,不需要法,也没有法。原始大同的观念在世界上有广泛的影响。我国的儒家、道家,西方的洛克、卢梭等人都持这种观点。如果说,在过去的历史年代里,持这种观点还有情可原,那么,在考古发现和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理论发展到今天的条件下,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仍然以这种“原始大同”的观念来作为我们科学理论的前提呢?此外,在马、恩的有关理解中,奴隶早在蒙昧之中就产生了。这对我们理解

6、殷商的奴隶现象无疑是一个很好的佐证:“父权制的酋长,他们所管辖的部落成员以及奴隶,只是随着人口和需求的增长,随着同外界往来(表现为战争或交易)的扩大而逐步发展起来的。”(3)“为了判明在蒙昧人中什么东西是个人财产,必须考察那几种财物在埋葬死者的时候必须加以销毁;在某些蒙昧人中,只销毁武器和衣物,在其它一些蒙昧人中还要加上男女奴隶、死者的众妻或妻子;在另一些蒙昧人中,要销毁他栽培的果树和喂养的家畜。”(4)与原始蒙昧期的奴隶和个人财产相适应,原始继承法也早在蒙昧期就产生了。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曾明确谈到蒙昧期的

7、财产继承法。父权制社会、殉葬现象、奴隶和财产继承法等等,所有这些,离国家的产生还早着呢!流行见解把法看成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就意味着,随着阶级统治的消灭,法的历史使命也将告终。但是实践证明,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条件下,法的问题,不是逐渐消灭,而是逐步完善和健全的过程。我国社会主义实践充分证明,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根本,没有法,就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学理论也显示,社会发展的程度越高,社会冲突的范围就越广,而法的社会调节作用就越突出。以我国为例,从1979年到1994年的15年内,仅我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达180多部,平均每

8、年出台12部新法,但如此高效的立法速度仍然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召唤新的法规和相应的规范。当代国家的法制发展,也无不显示出这一特点。应当指出,原始社会无法论和法的消亡论具有理论上的一源性。在形式上,它不过是黑格尔三段式的简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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