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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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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的主题,是香港中文法律语文遇上的问题,并不是片言只字的问题,而是照搬英文句法的硬件到中文来的问题。作者尝试从个别中译法律字汇及词语的表达方式出发,继而分析英文句子结构,点出中英文的异同,并按“化整为零”“条理分清”“排难解疑”“从长记忆”及“自问自答”等五个步骤,辅以具体实例以阐明分析工具。 1.迈向双语法制的过渡 根据《基本法》第9条,除中文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包括司法机关,还可以使用英文,而英文也是官方语言。在后过渡期的香港,中文与英文平起平坐,这在一般民间商业事务上问题不大,但是在高度技术性的法律专业范畴内,双语过渡化的过程可能相当漫长及痛
2、苦。 在回归之前,香港的法律基础建筑在以英文为媒体的成文法和普通法上。当时的成文法(即颁令成法律的条例),均是以英文草拟及审议,中文版本是从英文版本翻译过来。普通法更是主要以英文判词累积演变成的法律体系,少说历史也有数百年,说法律中文是英文的同义词绝不为过。 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10B(1)条,条例的中文本和英文本皆同等真确,这当然是体现了《基本法》第9条的精神,并为诠释法例的依据铺路,因为这一条接着说:“解释条例须以此为依据。”第10B条更说的明白:“条例的两种真确本所载条文,均推定为具有同等意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工作者
3、,在专业法律知识之上,更需要双语才能。从诠释法例条文到草拟文件,法律工作者都要面对中英两种语言的特性及相互之间的融汇抗斥。双语法律工作,未必是中英或英中的翻译工作,但双语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具备中英翻译员的能力,要能自由无碍地进出中文和英文两个世界,在遇到险阻之时,凭借对语言,文化,专业的认识与修养,履险如平,平稳过渡。 和中英双语法制的理想尚有一段距离,在现实层面英文还是占着主导地位。这情况还会持续一段日子,因为从以前到现在,香港的法律草拟工作,都是从英文做起,然后按英文定稿翻译出中文版。在本地及外地培训法律专业人员的课程中,教学语言及材料均是以英文为主,
4、所有法官,大律师及律师,都是喝英语的乳汁长大的,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到现在,大部分法律工作者餐桌上放着的主菜,仍是以英语的柴火烹调的。此外,继续构成特区法律一部分的普通法(《基本法》第8条),令活在双语生态中的法律工作者,英文运用能力是入行先决条件,是其专业技能所本,在此之上,如果有恰当的中文能力,则属锦上添花。能以中文文字媒体处理法律事务,在以前来说是奢侈,但情况正在改变。 笔者并不是企图从头把中文的书写技巧铺陈读者面前。本文的主题是,在理论及应用层面,中文与英文之间存在颇多相异之处,特别是句式的结构分别犹大。我们对一下子与英文有着同等地位的中文法律语文感
5、到惶惑不安,往往因为不察觉(takeforgranted)英国语文的结构,掌握不到法门,因此应探源索本,从更深一层的英文结构里破译法律英文的密码,看看哪些可以用在中文上,哪些不可以,不可以用的又有何补救办法。 本文将首先讨论个别字汇及词语的表达方式,继而分析英文句子结构,点出中英语言的异同,并辅已具体实例说明分析步骤和工具。 2.法律字词的中译 2.1单字的中译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个别单字在法律范畴内的翻译问题。英文中有些单字,几乎一眼便可看出属法律专业内的特别有用字,如“estoppel”“conveyance”等。这些字眼在日常非专业用法上相当罕
6、见,譬如说,要说人家不得反悔,推翻之前以口头或行为作过的承诺,一般会说:Youshouldnotbackonyourpromisenottochargemeanyfees.对承诺,义务,责任,衡平概念比较敏感的律师会说:Youareestoppedfromclaiminganyfeesfromme.同样地,一般人会以”saleandpurchase”来形容楼宇买卖,参与不动产买卖程序的专业人士则多以“conveyance”“assignment”“alienation”“transfer”等字眼来形容交易。可以说,类似“estoppel”及“conveyan
7、ce”等带有浓厚法律色彩的字,虽然有着其独特的技术性及法律效果,但要翻译成中文,问题不大,最多是在效果上显的较为硬译,但还是可以接受及适应的。上例中的“estoppel”,有译作“不得自驳,不得反言”。“conveyance”则多被译成为“转易” 另一些单字,拥有双重国籍,在日常用语中自有其用法,但在法律上又有其独特意义。这类单字的例子包括:“possession”“condition”“consideration”及“offer”。 以上四个英文字在一般用法上的意义无须赘述。在合约法中,“condition”“consideration”及“offer
8、”都有特殊意义,译成“要件”,“约因”及“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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