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的行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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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性采访的行为界限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不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不告知对方采访的目的,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形象和声音用暗藏的摄象机或录音机记录下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传播的行为。隐性采访的作用n满足公众知情权n舆论监督公权力n维护公共利益隐性采访的误区n泄露隐私n引诱犯罪n满足低级趣味n片面追求轰动n舆论导向模糊隐性采访的方式:n偷拍偷录:记者不干预新闻事件,始终保持中立,只是将事态发展过程偷偷地记录下来,成为新闻事件的旁观者。n涉入式采访:记者在不公开真实身份的前提下涉入新闻事件之中,成为新闻事件的经历者。有争

2、议的问题n1、记者冒充“有犯罪嫌疑的人”搞暗访是否合法?n2、新闻记者在采访中是否享有职能部门的特权?n3、隐性采访可能引起哪些权利冲突?n4、记者隐匿身份的采访行为是否缺乏职业道德?n5、如何平衡隐性采访中的冲突?记者是否有权“卧底采访”?n“卧底采访”不能等同于“卧底侦查”。卧底侦查作为专门的刑事侦查活动,只能由享有侦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组织实施,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机关。是国家赋予特殊机关的“司法权力”。n新闻传播机构和新闻记者作为职业的信息传播者,在法律上,记者与公民地位平等

3、,享受的权利相当,国家法律并没有授权记者有可以冒充“有犯罪嫌疑”的当事人搜集证据、揭露犯罪的法外特权。隐性采访与公权力的冲突隐性采访与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秘密的冲突n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保守国家秘密法》、《统计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专门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隐性采访的禁区。如《保守国家机密法》规定:“新闻出版、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传播不得进入军事禁区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n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新闻媒体也不得采访报道。”n另外,

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新闻媒体也不例外,记者不得以暗访的方式干预和影响司法审判,对未审结的案件采访后一般也不能先行评论报道。新闻记者有义务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军事禁区的秘密和法庭的正常审判秩序。隐性采访与司法、警察调查权力的冲突n《国家安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n《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解释“专用间谍器材”为:“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并规定“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n

5、我国《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即使为了隐性采访的需要,也不可以随意使用属于专用间谍器材范围内的偷拍、偷录设备。隐性采访与私权利的冲突隐性采访与被采访对象知情权、表达自由的冲突n在任何采访中,被采访对象对记者的真实身份和采访的目的都会有知情的愿望,出示《采访证》,告知对方采访的目的是记者的义务。n而在隐性采访中,由于记者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又不告知对方采访目的,秘密地进行的采访,因此,被采访对象“知的权利”被忽视了,其也就失去了一定的表

6、达自由,包括选择不“说”(拒绝表达)的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即使在“说”的时候,也失去了选择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进行表达的权利;是在“私人范围说”,还是在“一定群体组织范围说”,还是“面向社会说(公开表达)”的权利。n换一句话说,在隐性采访中,被采访对象由于不知情,其失去了按照自己的意愿有意识地表达的权利。隐性采访与被采访对象隐私权、名誉权的冲突n记者在公共场合拍摄,如果被拍摄者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拍摄、录音的、记者应尊重被拍摄者的正当声明;n在非公共场合,对隐性采访的限制更为严格,不经主人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他人的私人住宅

7、(包括私有住宅、租用房,以及宾馆、饭店、招待所、办公室等)进行拍摄;n不经允许,不得对在非公共场合的谈话进行窃听、笔录、录音;n不经允许,不得对在私人范围内举行的活动进行拍摄、录音。否则,就有侵害公民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之嫌。行为界限(一)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n隐性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n如1988年《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书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n1983年《广播电视部保密暂行规定》、19

8、92年《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5年《科学技术保密法》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等n都把国家秘密、科学秘密、商业秘密和军事秘密等作为禁载禁播的内容。另外,对军事禁区等保密场所,电视记者也不能进行隐性采访。(二)严格遵守有关隐私权保护法律规定对涉及到个人隐私内容的不能进行隐性采访。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内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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