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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第135号现将《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都本伟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传承文化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以下范围: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指山、河、岛礁、海
2、湾、湖泊、洞、泉、滩、沟峪等各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域名称,指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自然村名称; (四)城镇街、路、巷、楼门牌编码;(五)名胜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名称;(六)具有地名意义的隧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车站、机场、电站、水利设施等名称; (七)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
3、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历史悠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予以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地名管理实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制,采取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市、县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实施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和地名的命名、更名、废止工作;(三)公布标准地名,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四)组织编撰标准地名资料、地名书刊、地名图;(五)设计、编制、安装地名标志,检查、监督、管理地名标志的使用;(六
4、)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七)对行业管理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指导;(八)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地名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农村乡镇、村地名命名、更名、废止的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邮电、电力、燃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六条地名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地名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七条
5、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地名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符合被命名实体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含义健康、简明、确切; (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三)在同一县(市)区内,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自然村(屯)、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小区、建筑物、广场不重名。(四)城镇内的各种综合服务大楼、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不重名;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场、桥等名称应与当
6、地主地名相一致; (六)派生地名应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 (七)地名用字应当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错别字以及字型、字音易混淆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八)南北走向的道路通名为街,东西走向的道路通名为路,对斜向的道路适当命名为街名或者路名。 第八条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不健康内容和庸俗色彩,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7、。第三章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九条城区内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及废止,由市地名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城区外道路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及废止,由所在行政区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送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范围内道路命名、更名及废止,由所在行政区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之后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8、的道路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及废止,由市地名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桥梁、隧道、公路、港口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及废止,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公交站点、车站、机场、电站、水利设施、纪念地、名胜古迹、城市广场、公园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及废止,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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