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逐级上访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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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众逐级上访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来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来访工作的正常秩序,及时、正确、就地处理来访事宜,根据《信访条例》,结合卖酒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来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以下统称来访者),通过走访或书信形式,向卖酒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管单位反映情况,提出要求,请求处理,以及对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复查的活动。  第三条 来访者依法进行的来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来访活动实行逐级上访制度。  来访者应当根据来访的问题性质和内容,首先到对该问题有直接处理责任的机关、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来访接待室(以下称直

2、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反映,由其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答复来访者。  来访者对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或者对其答复不满意的,方可持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签署的意见向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反映,请求复查,由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五条 来访者来访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逐级上访,不得越级上访;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三)爱护公共财物,尊重社会公德;  (四)尊重来访受理部门工作人员,遵守来访受理部门工作秩序及社会秩序;  (五)服从来访受理部门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反映群众意愿的来访,应当推选代表进行

3、。代表人数一般为1至3名,最多不超过5名。6  第七条 来访受理部门办理来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来访事项的性质、类型,按行政区域、部门、行业,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就地解决;  (三)实事求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处理;  (四)尊重上级来访受理部门的复查意见。  第八条 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对于受理的来访事项,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内容和解决的条件分别处理。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予以解决;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无具体规定而实际又需要解决的,应酌情予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说明情况或向上级报告请求协助解决;对提出过高或无理

4、要求的,应予以解释说服或批评教育。  直接责任单位已分设、合并的,由分设或合并后承担其职责的单位受理;已撤销的,由其上级单位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  第九条 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处理意见通知来访者;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需要转办的,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责任部门办理,并履行相应转办手续,承办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月内结案并上报处理结果;如到期不能结案上报的,应当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提出延长结案期限的请求。  第十条 来访受理部门对于受理的来访事项处理有困难的,可以报告同级政府

5、或上级有关部门请求协助解决。  第十一条 来访受理部门办理完来访事项(包括来访事项复查,下同)并答复来访者后,应填写《群众逐级上访处理意见单》(以下称《处理意见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来访者,一份报告上一级部门(复查意见送下级来访受理部门),一份由本来访受理部门保存。6  第十二条 来访者对来访受理部门的处理、答复意见表示同意的,应在《处理意见单》上签署意见,即为上访终结。如对处理意见不服或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来访者可持《处理意见单》向其上级来访受理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来访者对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逾期不处理向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反映要求处理的,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应责成直接责任来

6、访受理部门予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  第十四条 来访者对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或对答复意见不满意,向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反映要求复查的,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应仔细了解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复查,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复查完毕,并答复来访者。  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经复查,确认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处理答复意见并无不当的,应当予以维持,答复来访者,并做好来访者的思想工作;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处理答复不当的,应责成其在1个月内重新处理或纠正,并答复来访者。  直接责任来访受理部门对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意见置之不理的,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应立

7、案处理,并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处理完毕,答复来访者。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处理完来访反映的问题并答复来访人后,应按第十一条规定填写《处理意见单》,来访者可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来访者对上一级来访受理部门的复查意见不服或者不满意,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原承办部门和上级来访受理部门一般不再处理。6  第十七条 来访者来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问题,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来访受理部门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受理。对两个以上行政区或者行政区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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