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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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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就是在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简单的说就是既要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独占权利又要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播。假如合理使用的主体和方式不能够正确的定位的话,这样就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导致版权市场的混乱。随着网络多媒体(或者说超媒体)的发展,合理使用的制度引申到网络这一虚拟世界中是否必要呢?如果有必要的话具体应该如何具体规范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你带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相关资料。一、传
2、统环境与网络环境的差别是导致问题产生的基础随着信息化在全球的蔓延,计算机网络变得越来越庞大和复杂,不同国度,不同地域的人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交流所用的时间迟延越来越小,不管连接二者的是何种方式:粗缆,双绞线,光纤甚至无线通信。传统的信息交流方式似乎有被internet吞噬的趋势,而一些建立传统基础上的法律并不能自动适应这种变化,新的载体需要新的法律来规范或者是需要法律的修改以适应。在目前各国的法律中,不管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是如何编制,但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框架和体系,以适应传统媒体。随着各种作品被数字化并在网络环境下迅速传播,新的媒介的新的特点决定了必然有新的问题出现
3、,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必然会有不适应的情况,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版权制度近300年的历史表明,版权法总是一直不断地追赶新技术的前进步伐。版权制度的历史也是信息传播技术进步的历史,版权法的每一次重大修订,都是对信息传播技术重大突破的回应,传统环境与网络环境的差别是导致问题产生的基础,为了能够更好的研究问题,不妨先阐述一下这些差别和联系。1、无国界性,网络里是没有明显的国界的,随便键入一个外国域名,就可以访问外国网页,这使得版权作品可以迅速传播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作品的国际保护显得尤为紧迫。2、复制的普遍性和必要性,网络上作品的传输
4、伴随着不断的复制,如果版权人仍然牢牢控制复制专有权,那么会大大的限制优秀的文化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3、开放性,网络使得获得作品的时间和空间都大大减少了,借助于因特网的搜索引擎,可以迅速找到自己想要阅读的作品,而无需原来那样走出家门逛书店,泡图书馆,这也就决定了侵权变得更加的容易。4、作品的形态,网络环境下作品都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如果说印刷业的进步导致著作权法的重大变革,那么数字技术的出现引领了著作权法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除此之外,在研究合理使用问题之前,还有必要先弄清以下两个问题:1、作品被数字化,并
5、不能产生新的作品,不能把作品的数字化称作为一种创作。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的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为数字化而有丝毫的改变,也不会因为数字化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1]既然作品被数字化以后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数字化过程本身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权利仍然由原著作权人拥有。2、机器的必要的自动复制排除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外。作品数字化的特点使得网络上传输的作品很容易被复制,而且在传输过程中产生必要复制,比如: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者RAM中的复制,服务器传输信息时的复制,网站服务器自动的定期备份等。这些机器的必要复制是可以脱离权利
6、人复制权的支配的,举个例子:个人浏览时浏览器的复制与个人浏览后通过打印机打印方式的复制是有质的区别的。二、理论层次上一些有关合理使用的问题相对于网络这种新兴的传播环境来说,合理使用制度自产生以来,随着各国立法实践以及学界对其不断的研究深入,在传统的传播环境下业已形成了一定的理论模式。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我国著作权法中主要有三种著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作权限制形式,除了合理使用以外,还有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所谓合理使用就是对一些作品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不向其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的合法行
7、为。其显著的两个特征就是不经过许可,不支付报酬。相比较于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来说,合理使用不需要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设定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迎合著作权法的宗旨:著作权法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同时著作权法不是专门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定,它还有促进科学文化和艺术事业的发展,进步与繁荣,促进、鼓励优秀科学文化和艺术等作品不断的涌现、传播,使全社会借助著作权人的高品位精神产品而提高文化水准的目的。[2]所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要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做一些限制,在立法上各国表现形式不同,主要有两种形式:因素主义模式与规则主义模式。[3]采取因素主义模式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对合理使用行
8、为只是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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