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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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胶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9年08月29日信息来源:胶州市房产管理局点击数:2435胶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胶政发〔2008〕89号━━━━━━━━━━━━━━━━━━━━━━━━━━━━━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胶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胶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及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我

2、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的原则。市

3、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胶州市2008-2010年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纲要》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市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第七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胶州市2008-2010年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纲要》,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意见》(胶政发〔2008〕21

4、号),可以采取与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套开发建设,划定区域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等事项,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协议书》,各自按照分工开展工作。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十条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整个住宅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

5、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向购房者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

6、开发贷款。第十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第十五条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房产行政等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位置、楼层、朝向等因素,在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幅度内确定,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

7、格。第十八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申请审查程序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一)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8、平方米以下。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定期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二十二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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