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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过户前被房产查封案件经异议申请得以成功解除查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胜诉判决:过户前被房产查封案件经异议申请得以成功解除查封发表时间:2011年07月28日阅读次数:323摘要异议人阮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于2011年04月19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被执行人将位于本市梅岭北路000弄000号000室的房屋以人民币7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已按照合同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双方于当月28日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当双方于同年05月12日至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转让过户手续时才得知该房屋已于当日被本院查封。胜诉判决:过户前被房产查封案件经异议申请得以成功解除查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6)黄执字第
2、2564、2565号异议人阮某某,女,1986年00月0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吉林大学珠海学院00届学生集体宿舍。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原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住所地本市淮海东路99号。负责人罗日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唐某某,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71年05月13日生,住址上海市某某路000弄000号000室。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与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异议人阮某某于2011年05月19日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何某某位于本市梅岭北路000弄00
3、0号000室房屋的强制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阮某某称,其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于2011年04月19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被执行人将位于本市梅岭北路000弄000号000室的房屋以人民币7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亦已按照合同分六次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现已实际占有了该房。2011年05月12日双方至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转让过户手续时才得知该房屋已被本院查封,故要求本院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异议人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交接书、房地产权利限制状况信息和被执行
4、人出具的收到房款的收条等证据材料。本院查明,异议人阮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于2011年04月19日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被执行人将位于本市梅岭北路000弄000号000室的房屋以人民币7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已按照合同向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双方于当月28日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当双方于同年05月12日至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转让过户手续时才得知该房屋已于当日被本院查封。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位于本市梅岭北路000弄000号000室的房屋虽登记在被执行人何某某名下,但异议人阮某某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并付清了房款且已实际占有,异议人对此
5、没有过错,故异议人要求本院解除对上述房屋查封的请求,应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06)黄执字第2564、2565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何某某位于本市梅岭北路000弄000号000室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黄清鸿审判员唐建国代理审判员李志华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王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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