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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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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查封房屋的执行异议申请书 贴心小编已经整理好了解除查封房屋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供大家阅读,欢迎浏览。更多内容请关注聘才网。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贾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房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月日与**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双方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协议所约定的房产自双方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其所有权属申请人所有,且申请人业已按约支付了约定的全部房款。 贵院在办理徐州市贾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XX年月日作出(XX)贾民二初字第
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位于处的房产”。因申请人已于XX年月经购买取得该处房产的所有权。贵院所查封的房产属申请人的资产,贵院查封申请人的资产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贾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的查封。 此致 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申请人: ①谢子泉,男,20XX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南苑路6弄4幢505室。 ②田笑君,女,20XX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南苑路6弄4幢505室。 ③
3、谢轩昂,女,20XX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南苑路6弄4幢505室。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裁定解除对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王染店小区72幢3号房屋一幢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20XX年11月15日上午贵院开庭审理申请人与陈新鹏等人房屋买卖纠纷,庭审中申请人得知楼文潮与陈新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依楼文潮申请于20XX年9月1日以(20XX)金永商初字第158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坐落在永康市江南街道王染店小区72幢3号房屋一幢。现申请人对查封该房屋有异议,请求予以解除。理由如下: 20XX年2月25日,申请人与被
4、查封房屋原所有人陈新鹏、徐小艳、胡宝归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陈新鹏等人已将查封房屋出售给申请人,庭审中双方对该买卖契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申请人已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房屋已交付给申请人房产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均在申请人处,该房屋已属申请人左右。因陈新鹏与其他人有经济纠纷而查封该房地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楼文潮申请查封该房地产完全是因为陈新鹏等人因房价上涨对出售该房产已反悔,为了达到阻却过户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况且,他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标的仅20万元,而查封300多万元房地产也显示公平
5、,该查封给申请人带来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尽快予以解除查封。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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