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拍甘肃省拍卖条例(修正)的应用

甘肃省拍甘肃省拍卖条例(修正)的应用

ID:9074192

大小:42.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4-16

甘肃省拍甘肃省拍卖条例(修正)的应用_第1页
甘肃省拍甘肃省拍卖条例(修正)的应用_第2页
甘肃省拍甘肃省拍卖条例(修正)的应用_第3页
甘肃省拍甘肃省拍卖条例(修正)的应用_第4页
甘肃省拍甘肃省拍卖条例(修正)的应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甘肃省拍甘肃省拍卖条例(修正)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甘肃省拍卖条例(修正)  (1994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拍卖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拍卖市场秩序,规范拍卖

2、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应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是指被委托拍卖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

3、形财产。  第七条 下列财产禁止拍卖: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买卖的;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  (三)处分权受到限制或存有争议的。  第八条 委托拍卖下列财产,必须委托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一)需变卖的国有资产;  (二)缉私没收的财产;  (三)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财产;  (四)司法机关罚没、收缴的财产;  (五)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变卖的财产;  (六)国家规定专卖、专营的物资;  (七)依法确认无主的财产;  (八)其他依法强制拍

4、卖的财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国有资产的拍卖必须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罚没、收缴财产的拍卖,必须按照罚没、收缴财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的拍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海关监管或批准进口的货物、物品,经海关书面批准转让后,方可拍卖。  委托拍卖的文物,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和许可。  第十条 抵押物、留置物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留

5、置权人可委托拍卖人拍卖。  共有财产的拍卖,应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三章 拍卖人  第十一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设立拍卖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第十二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应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拍卖活动,并依法交纳税费。  非指定拍卖企业,不得从事第八条规定的拍卖业务。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买。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接受委托后,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委托其他拍卖企业拍卖。  拍卖企业应查明或要求委托人告知已知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并应向买受人指明或提示

7、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拍卖企业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可按规定或约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其他费用。  指定的拍卖企业从事指定的拍卖业务时,收取佣金和其他费用的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拍卖企业在委托人或买受人不支付规定佣金或其他费用时,可从拍卖标的价款中扣除或对拍卖标的行使留置权。  第四章 委托人  第十七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财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拍卖方式处分财产,应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委托人可自行委托拍卖人或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

8、拍卖事务。  本条例第八条所列财产,由实施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的机关委托拍卖。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就其已知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向拍卖人指明或提示。  第十九条 委托人可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拍卖标的,委托人应会同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底价。  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或底价出售拍卖标的。委托人和拍卖人对保留价或底价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委托人可与拍卖人约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