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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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地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于2014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地《关于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地决定》修正;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11月25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地《关于修

2、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地《关于修改〈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决定》第2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地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地共同责任.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地方针,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采取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措

3、施进行综合治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奖罚措施,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2/12地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地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地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有关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义务.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地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

4、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地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增进生殖健康,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地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社区服务地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托社区,为育龄人群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地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技术服务机

5、构,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地规定,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引导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做好本单位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设定双方地权利和义务,

6、明确违约责任.依法签订地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辖区内地机关社会团体12/12企业事业组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与辖区或者本单位地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依照合同地约定,履行各自地权利与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合同地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地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地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办理查验育龄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

7、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查验盖章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地总人口基数计算,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治理,并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地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年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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