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法律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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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的法律教育(上)一、引言法律教育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实现现代化的必要基础。当今中国正建立现代化的法律体系,以便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关系与秩序的合理与稳定提供可靠的基础。这就需要造就大量具有现代法律观念和法律专门知识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的法律工作者。这一现实无疑给中国的法律教育提出了挑战。为此,认真总结中国法律教育的成败得失,研究法律教育的一般特点和规律,以解决中国法律教育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将是一件极为有益的事情。本文拟论述中国法律教育的历史演进和现实状况等基本问题,并注意从比较法的角度揭示中国与外国之间法律教育制度上的差

2、异。二、中国法律教育的历史发展概要(一)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远在公元前2世纪时,中国就产生了古代法律教育的萌芽。据古籍记载,秦朝已有“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而若欲学法令者,“以法为教”或“以吏为师”。即是说学习法令的人要以谙熟“律学”的幕僚或者官吏为师接受法律教育。公元227年,魏明帝采大臣卫凯上奏,“置律博士,转相教授”。一般认为,律博士,或律学博士就是我国古代教授法律和保管法令的官员。唐朝律学属国子监六学之一。“国子监律学博士一人,从八品下。助教一人,从九品上。律学博士掌教文武官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之为生者。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例亦兼习之。助

3、教,掌佐博士之职。”律学生年龄限18岁以上,25岁以下(国子监其他诸馆学生年龄限14岁以上,19岁以下,在学9年)。律学学制为6年。宋代因袭唐制。“国子监律学博士二人,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此外,宋代还较唐代进一步发展了法律考试制度。唐宋两代的“律学”,类似我们今天的专门法律教育机构。它的出现,是中国古代法律教育走向鼎盛的一个重要标志。自元以后,洎乎明清,废弃此官,国无专科。古代传统律学和法律教育渐趋衰落。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国古典法律传统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在世界上独具特色的所谓“中华法系”,但这一系统中的律学和法律教育,与11世

4、纪末波伦亚法学院(LawSchoolatBologna)出现后形成的近代西方法律教育传统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由于前一系统自身不具有导入近代法律的某种基因,所以,近代法律教育的出现尚有待于该系统外部不断进步着的因素的强烈介入。(二)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开端与演进1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开始由封建社会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在西方列强不断加重的殖民侵略,以及国内民众广泛要求变法图强、废除不平等条约所带来的压力这一历史背景下,于1902年命沈家本等人担任修订法律大臣,主持清朝的法律改革。在修律过程中,另一位著名的修律大臣伍廷芳指出:

5、“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阂,非专门学堂培养人才不可。”于是,在沈家本和伍廷芳等人的积极推动下,经过几年的努力,1906年在北京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所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根据清政府《高等学堂章程》的规定,当时法政科大学的法律专门课程是:法律原理学,大清律例要义,中国历代刑律考,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各国宪法,各国民事及民事诉讼法,各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各国商法,交涉法,泰西各国法。学堂还聘请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志田钾太郎和松冈义正等人执教。有学员数百人。这一时期,除建立了一些国内的法律学堂外,还有由政

6、府派遣,或者自费的大批人员赴日本考察或学习法律。此外,西方的政治、法律著作和法律文件也被大量翻译成中文,开始在中国传播。及至清末,法科毕业生已有四千人左右。可见,清政府修律活动的开展,客观上为近代法律教育的建立提供了有利条件,使中国的近代法律教育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这一时期,在接受大陆法系法律教育模式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中国社会进入了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年)。民国时期的法律教育在清末法律教育的原有基础上继续发展。民国初年公布的大学令规定了法科大学修业四年。法科分设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三门。设有15

7、门法律专门课程以及其他选修课目。以后根据1924年颁布的国立大学条例,扩大了大学的自主权,对各大学的课程设置亦不作统一规定。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整顿当时大学教育的混乱状况。1938年教育部拟定了新的大学教学计划。其中规定,大学各学院第一年不分学系,注重基础课目。第二年分系。第三、四年视各院系性质开设实用科目,为就业作准备;大学各院系必修和选修课程一律由教育部规定;大学采用学年学分制,学生必须修满142学分方可毕业。据此,各大学法律系开始实行相应的暂行科目表。内容如下(括号内数字表示学分)。第一年法学绪论(2-3)宪法(4)民法总则(6)第

8、二年刑法总则(6)民法债编(8)民法物权(4)国际公法(4-6)中国司法组织(2-3)外国语(6-8)第三年民法亲属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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