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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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中格式条款的认定及其效力2012-05-16来源:肖光亮--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诉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肖光亮【裁判要旨】  在网络购物不断普及发展的背景下,格式条款在电子商务中被广泛采用,许多电子商务网站都拟定了极为详尽的格式条款。本案的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迈公司)系中国B2C市场最大的网购专业平台京东商城的经销商,虽然双方系争标的金额很小,但就争议的条款是否应界定为格式条款及其效力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对进一步规范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我国的网络经

2、营法律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案情】  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0年7月16日在京东商城网站购买“美的”转页扇一台,金额人民币165元,圆迈公司于7月19日送货并向诺盛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和购物清单。同年7月26日,诺盛律师事务所在安装电扇过程中发现电扇撑杆存在缺陷而无法安装,即向圆迈公司提出换货,但圆迈公司在答复中引用网站退换货政策的特殊说明第一条的内容,即“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质保,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以发

3、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予以拒绝。据此,诺盛律师事务所诉至原审法院,诉请要求判令圆迈公司为其所购买的“美的”转页扇换货,并确认圆迈公司规定的上述格式条款无效。【审判】  原审法院认为:圆迈公司作为销售商对出售的商品负有保修、退货和换货的义务。圆迈公司以发票未填写货品明细的条款拒绝换货,而诺盛律师事务所持有的发票记载的货品类别为办公用品,发票由圆迈公司许可开具,且在商品清单栏写明了货品的具体编号和名称,电扇与办公用品在用途上亦可构成种属关系,故诺盛律师事务所持有的发票为有效发票。圆迈公司援引该项

4、条款免除其质量保证的理由不能成立。诺盛律师事务所换货的诉请,予以准许。诺盛律师事务所主张圆迈公司的未填写货品明细无法享受正常质保的格式条款为免除圆迈公司合同义务,应属无效条款。但由于圆迈公司与消费者通过网上交易,网上交易的销售、配送、售后服务等具有不同于通常的交易方式,圆迈公司的该项条款系出于交易程序管理之需要,且填写货品明细亦属买方的合同附随义务,不正确填写,可能会给正常的售后服务产生障碍。由于圆迈公司提供的提示条款为“无法享受正常质保”,相对于正常的售后服务程序而言,不能认定“无法享受正常质

5、保”条款完全排除圆迈公司法定义务,诺盛律师事务所该项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圆迈公司认为系争电扇的质量问题由诺盛律师事务所安装不当造成,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判令圆迈公司给予诺盛律师事务所购买的“美的”转页扇换货,对诺盛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诺盛律师事务所不服原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网络商家发布的商品详细信息及购物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告示、买家须知、交易规则等)均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京东商城网站主页中的系争条款应为双方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根据二审审理中

6、进行的操作演示,诺盛律师事务所在京东商城网站上进行购物时对于发票内容可自行作出选择,即系争条款是否适用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取决于对于发票内容的选择,如购物者选择发票的内容为办公用品,则系争条款即自动适用。在此种情况中,尽管购物者对于该条款是否适用拥有自主选择权,但该条款是由网站事先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所拟定,且对于条款的内容并不能进行协商,合同缔结行为在瞬间完成,作为消费者只能同意或者接受,故其性质仍然是格式条款。  关于该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

7、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同时,《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网上购物流程,购物者在选择发票内容时页面上有相关的以红色文字显示的上述条款内容,故圆迈公司已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注意系争条款中的免责内容,但其为迎合部分购物者报销等需求,在网站中设立相应的流程操作提供可以选择的发票内容

8、,使购物者可以不按实际购买货物的品名选择填写发票内容,双方的行为均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关于应如实开具发票内容的相关规定。就条款内容而言,虽然圆迈公司未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但双方之间就购买转页扇的买卖合同关系依然有效成立,圆迈公司应履行其作为销售商的法定义务。诺盛律师事务所所购电扇系《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中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在三包有效期内圆迈公司有义务为消费者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圆迈公司称由于发票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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