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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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温劳社医〔2007〕20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家、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查确认,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保非处方药、外配处方药购买以及指定开展的其他医保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第三条零售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确认。劳动保障部门在资格审查确认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

2、总体规划、布局合理、择优选择;(二)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三)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四)方便参保人员购药,有利于规范医保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以上原则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容量等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定点零售药店的布局、服务质量以及参保人员需求变化等进行调整。第四条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医保定点机构服务总体布局要求;(二)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并按照规定实施;(四)依法参加

3、社会保险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药品监管、物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能确保药品质量,无假冒伪劣药品销售行为;(六)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用房)达到100平方米(含)以上,设置专供医保服务的区域和结算窗口,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营业时间有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审核和调配处方;(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与自费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储备药品中,医保药品品种数量占储备药品品种总量比例,西药达到70%以

4、上,中成药达到60%以上;(八)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与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的条件,并配有相应的管理维护人员;(九)配备2名(含)以上药师(其中至少1名为执业药师),并能保证在营业时间内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九)正式营业一年以上且年营业额不少20万元。第五条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定点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复印件;(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用工备案登记表、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依法参保

5、缴费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五)执业(中)药师注册证、从业(中)药师资格证、营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健康证明及复印件;(六)药品监管、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七)经营药品品种、价格和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证明材料清单;(八)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第六条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由各零售药店独立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第七条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真实的;(二)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不满1年的;(三)有重大违法

6、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四)停业或歇业的。第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零售药店的申请后,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具备定点资格的确认,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其定点资格有效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零售药店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重新确认定点资格的申请。第九条经确认具备定点资格并要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组织医保相关政策、业务的培训;(二)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适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内部机构和工作制度,

7、并配备熟悉医保政策、岗位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三)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建立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提供联网接口;(四)建立独立的数据库,对提供医保非处方药、外配处方药购买的药品等医保相关信息实行单独管理;(五)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医疗保险意见箱”,公布医疗保险咨询与投诉电话,药品实行明码标价并按规定分类摆放,医疗保险药品有明显提示标记。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医保经办机构对零售药店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确认具备开展医保购药服务条件后,零售药店应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系统联网。纳入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后,零售药店

8、应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的购药服务。第十一条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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