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鞭炮要注意炸伤别人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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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放鞭炮要注意炸伤别人应赔偿作者:谭燕徐光明[2011-01-2515:53:39]本篇文章被133人阅读共有0条评论,显示0条  1月24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刘某诉陈某因燃放鞭炮未尽注意安全防范之责,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陈某赔偿刘某38500元。法官提示:春节来临,燃放鞭炮要注意安全防范,炸伤别人要赔偿损失。    3岁的刘某与陈某系邻居。2010年8月的一天,陈某带着孙子到亲友家吃喜酒,在亲友家燃放鞭炮时,陈某的孙子捡拾了一些未炸响的鞭炮回家。第二天,陈某的孙子要求陈某为其燃放捡来的鞭炮,相邻而居的小

2、孩刘某独自一人在陈某家的屋前玩耍,在观看陈某给其孙子放鞭炮时,见陈某燃放的一个鞭炮未炸响,遂用手去捡起的同时,鞭炮突然爆炸,造成刘某的右手受伤。经住院治疗,刘某所花费医疗费合计26500元。后经法医事务所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并需20周的陪护。后经村、镇两级组织调解,陈某除给付刘某8300元的医药费外,不同意再给付刘某任何赔偿。因此,刘某的监护人以刘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8000元。    该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陈某理应知道在露天燃放鞭炮,可

3、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不注意安全防范,在明知原告系幼儿,自身没有防控能力,且无监护人在场予以保护的情况下,将燃放的鞭炮丢在刘某不远的地方,使刘某有机会接近未炸响的鞭炮,造成原告刘某致残的后果。据此,被告陈某对原告刘某受伤致残的事故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刘某系幼儿,没有任何民事行为能力,外出时,监护人理应予以陪同,给予安全防范,而刘某的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对于刘某受伤,也有一定过错,而且原告刘某在鞭炮未炸时,自己快速捡起造成本身受伤,考虑到刘某系幼儿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理因减轻刘某的民事赔

4、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刘某受伤,自身及监护人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过错责任,被告陈某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为宜,原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刘某医药费、陪护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85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服未上诉。——责任编辑:刘俊豪——信息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武义村民陶某爆竹炸伤人赔偿6万余元本报讯(记者金妍通讯员吕洪武)每年的清明前后,各地因祭祖燃放鞭炮、烧纸钱而引发的火灾事故不少,有人甚至因此而惹上了官司。近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就曾受理了一起因扫墓燃放爆

5、竹致人受伤的赔偿纠纷。    前年的4月1日,武义县新宅镇叶山头村村民陶某在本村四丘茶山祭母扫墓时,手持从村代销店购买的3筒爆竹燃放。不料其中一个爆竹在空中炸了一声响后,落到了正在山上采摘茶叶的李某身上,将其左眼严重炸伤。    李某随即被送往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伤势较重,李某后转入省内的眼科医院继续医治。经相关司法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八级残疾。李某出院后,将陶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多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陶某所使用的爆竹其燃放说明上明确规定:严禁手持,直立平整地

6、面,远离易燃物群,点燃引线立即离开5米以上,严禁未成年人燃放。    武义法院最后认定,陶某不按爆竹燃放要求燃放,是致原告李某左眼被炸伤的主要原因,陶某应对李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故判令陶某赔偿原告李某合理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65812.37元襄城县十里铺乡70岁的村民郭某想不到自己的小卖部卖给村里小学生1元的雷子炮,竟要一下子拿出2万多元的赔偿。11月4日,记者获悉,一起由小儿放鞭炮炸伤眼睛的赔偿案件经襄城县人民法院调解妥善了结,三家自愿主动赔偿受害方原告共计6万余元。   2009年1月10日上午,

7、襄城县十里铺乡八里营村小学三名小学生放学后玩耍,一学生到村民郭某家开的代销点买来鞭炮燃放,不慎将在一旁观看的另一名小孩杨某左眼炸伤,虽经抢救治疗,仍造成五级伤残。由于在赔偿问题上协商未果,杨某父母在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襄城县人民起诉,要求另两名孩子家长和出售鞭炮的郭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律援助代理律师认为,燃放鞭炮是一种易燃易爆作业,尤其是在周围有小孩子的情况下,小孩子燃放鞭炮很容易造成他人伤害,其监护人疏于管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零售店业主郭某无证销售爆竹给未成年人,对伤害后果的发生同样负有过错责任

8、。尽管三被告感到很委屈,但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终与原告达成了谅解,三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65000元。(通讯员: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张宝亮)举行迷信活动时有人被鞭炮炸伤眼2010-12-2206:00:00 来源:宁波晚报(宁波参加村民自发组织的一场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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