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063045
大小:30.0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8-04-16
《洪德君诉罗春生赡养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洪德君诉罗春生赡养案 原告洪德君,女,192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上海天星童装厂退休,住本市海宁路923弄9号(现在五角场街道福利院治疗)。 委托代理人王抗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春生,男,194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吉普车修理厂工作,住本市安庆路510弄41号。 委托代理人李芳英(被告之妻),女,194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安庆路510弄41号。 委托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德君与被告罗春生赡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秀娣独任审
2、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德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抗美、被告罗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芳英、钱昌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德君诉称,己现所住五角场街道福利院收费较高,退休工资不够支付,要求被告按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并承担参建费1250元。 被告罗春生辩称,已现已下岗,无收入,不同意给付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夫罗少君(已亡)共生育长女罗莲珠、次子罗春生、三子罗祥生、四女罗满莲、五女罗婷婷(现下落不明)第五个子女。1994年10月29日原告中风,并导致半身瘫痪。1994年12月原告由其长女送入五角
3、场街道福利院,原告每月需付费用670元。1995年2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按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及参建费1250元。被告不同意给付。被告现在单位内部承包,经济收入由承包效益确定。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原告年老体弱,退休工资不够支付福利院收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并无不妥,可以准许,至于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酌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福利院参建费1250元一节,因不属赡养费范围,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
4、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罗春生应自1995年3月1日起按月给付洪德君赡养费100元。 二、洪德君要求罗春生负担1250元福利院参建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洪德君已预缴,被告罗春生应给付原告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