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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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并非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用于个人消费,严禁用于非法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用途。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55周岁;  (三)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四)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最近一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往信用记录中单笔信息的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3次,连续逾期次数不超过2次非恶意逾期;  (五)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客户:   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地市级(含)以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单位的管理人员及记者、编辑、主持人等;学校教师

3、和学校中高层领导,医院的医护人员和中高层领导;   2、大型企业人员高管或者金融机构的正式员工,如电信、移动通讯等收入较高的工作人员、大型企业高管人员;   3、具有专业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如职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企业法律顾问、审计师等专业人士;   4、其它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人员。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为信用贷款的准入客户:   1、为我行优质法人客户(公司等级需达到AA级(含)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个人拥有不动产或自有资产达人

4、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扣除设定担保部分和为第三人提供保证的主债权数额);   3、我行的VIP客户,具体包括三类中高端客户,金卡客户、白金卡客户、黑金卡客户,客户标准详见《湖北银行个人VIP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4、为我行个人贷款客户,贷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还款记录(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5、符合规定的我行在职员工。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还款方式 第五条 个人信用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含),最长不得超过2年,我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个人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1万元,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为30万元(含),我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5、 第七条 个人信用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根据我行在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制定的利率浮动规则确定及调整。在贷款期限内,若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原则上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按借款合同具体约定执行浮动利率。采用按年、按季、按月调整的浮动利率的贷款,利率实行一年(季、月)一定,从利率调整的次年(季、月)的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约定的浮动比率执行新的利率,分段计息。  第八条 个人信用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九条 还款方式和还款频率。个人信

6、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还款方式可以采用分次付息一次还本、一次性利随本清、等额本金还款或等额本息还款;还款频率可以采用按月还款、按季还款或一次性还款。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取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之前,将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湖北银行卡账户或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授权银行主动扣收。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一般应根据合同约定提前五个工作日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提前还款手续。第四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时,借款

7、人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居住地址证明;  (五)个人职业证明;  (六)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七)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九)提供近六个月的银行账单;  (十)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行需由双人调查核实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调查人在收妥申请资料后,须调查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与借款人进行见面谈话,判断借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告知借款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并需到借款人单位或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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