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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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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南方少数民族妇女的婚恋清末民初少数民族明信片 清代是一个多民族的时代,境内南、北方的少数民族与农业为主的汉族有极大的不同,以妇女的社会角色来看,差异也是巨大的。这里来说说南方少数民族妇女的婚姻自由。 南方民族的概念主要包括中国中南、东南地区的各少数民族,在这些地区广袤的山岭之间,生活着壮、黎、苗、瑶等许多少数民族。在这些民族中,男女角色与定居农业为主的汉族最大的不同就是“女劳男逸”的现象。南方民族中,妇女在生产中担任重要角色,有时甚至超过了男性。如,农业、贸易等许多劳动都是以妇女为主来进行的,清人张庆长《黎岐纪闻》中说:“黎妇多在外耕作,男夫看婴儿,养牲畜而已。遇有事
2、,妇人主之,男不敢预也”。就是说黎族妇女负责耕作等主要生产事物,而男子只不过在家看看孩子,喂喂牲口、抽抽烟而已。对于南方民族中这种女劳男逸现象,过去学术界的解释,主要是由于原始社会遗俗所致。其实更进一步看,这种情况也是由南方山岭地区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他们世代游动耕种山岭之间,农业经济在生活中所占比例一直不大,所以由妇女来承担,而渔猎经济一直占有较重要的地位。到明清时期,由于山区过分垦植,渔猎经济收入减少,但仍未完全退出,所以男子除了打猎外,就只在家做点杂事,在农业中,至多不过是与女性同等的地位,所以才会出现女劳男逸的局面。 此种情形,与汉族“男耕女织”、“男主外,女
3、主内”,女性仅从事辅助性劳动,男性主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情况迥然不同,南方少数民族女性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参与了几乎所有的生产活动,扮演了至少不亚于男子的角色;同时,她们也广泛地参与了社会政治生活,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因此,在婚姻方面,南方民族妇女也具有很大的自由权。 在婚前,这种自由权利包括婚前社交活动的自由、性对象的选择和拒绝等。在南方民族女性中,这种权利是普遍的、自然的。在南方民族中,青年男女婚前社交活动的自由是普遍存在的,几乎每一个民族都有此项自由。其活动内容主要就是对歌择偶、恋爱,以致有“私践桑中之约者”。自《后汉书•南蛮传》所记的“扣槽群号”至近世的“男女连
4、袂,相携歌舞”(道光《永州府志》卷5下),迄于当代的对歌比赛,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清代的地方志中,对于南方民族妇女参与社交的自由,记载非常多,主要就是这种歌舞的形式。“其所歌皆男女相谑之词,似与乐府、子夜诸曲相近。”道光《永州府志》中记载了首歌词,写的非常有趣:“思娘猛,行路也思睡也思,行时思娘留半路,睡时思娘留半床。”把一个恋爱中的青年思念姑娘的情形写得入木三分,行路时把路留出一半,睡觉时把床空出一半来。所以清人评价说:“苗曲有妹相思、妹同庚诸名,率淫奔私昵之词”。除了日常劳动中的山歌互答,农闲和节日活动中更是举行盛大的歌舞活动。苗族称为“游方”、“摇马郎”,瑶族叫“赶坡”
5、,侗族称为“行歌坐月”,布衣族叫“朗梢”、“浪哨”,黎族称“放寮”等,不一而足。在这类活动,男女相悦,性行为是被允许的,有时甚至是被鼓励的。赵翼:《簷曝杂记》中说:“若两情相悦,歌毕则携手就酒棚,并坐而饮。彼此各购物以定情,订期相会。甚有酒后即潜入山洞中相昵者。其视田间草露之事,不过如内地人看戏赌钱之类,非异事也”。其父兄家族对此类事亦不甚看重,严如煜:《苗疆风俗考》载:苗族“其处女与人通者,父母知而不禁,反以为人爱其美”。文本瑶壮:“意相得,则男女伊呜跳跃,负所爱而去。奔入岩洞,插柳避人,遂为夫妇”。《黎岐纪闻》:“黎女多外出野合,其父母亦不禁”。其他各地各族,类皆如此,“
6、处子犯奸不禁,悦其欢爱有加”。湘南瑶人“其生女及笄者,朝出耕,薄暮归,栉沐与少年子水亭杂坐讴歌,心许而目成,则倚歌和之,携手同归,父母弗禁”。 清代,苗瑶黎、壮侗畲等南方民族,虽然多已进入父系社会,但由于女性在社会生产的重要地位,社会规范中对女性婚前的这种社交乃到性行为,不但没有限制,而且往往持赞许态度。很多民族中,女孩子到了一定年龄,家里就要为她单独搭建一座小房子,为其自由的社交活动提供条件。 女性在婚后的性权利,在南方民族中分两个阶段:一是在婚后“不落夫家”期间,二是正式到夫家同居以后。 “不落夫家”也称“坐家”,是南方民族的社会风俗,在壮、侗、苗、瑶、黎、仫佬、毛
7、难、仡佬、水、布衣等民族中,虽然称呼略有不同,却都广泛、长期地存在。其基本内容为:青年男女无论是自由恋爱还是父母包办的婚姻,在举行婚礼后,新娘不与新郎同居,而是回到娘家继续过着与婚前一样的生活;其时间长短不一,有的一两年,有的三五年,有的甚至达十几年。在此期间,这对夫妻保持往来,逢年过节或农忙时节,女方到男家帮忙、小住,而后又返回娘家。一般是怀孕后才到夫家定居。 不落夫家期间,女方同男方一样,都有婚外社交和性关系的自由。虽然各地各族习俗稍有不同,而女子的社交自由却普遍地得以保存。瑶族新婚,男女各邀其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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