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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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涉外离婚管辖权异议  【案情简介】蔡某与王某于1981年在福建省晋江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两子女随王某在晋江舍井生活。1992年6月18日,被告王某获准携两子女往香港定居。后双方感情不和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原告蔡某据此于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理由,判决不准离婚。1997年1月14

2、日,原告蔡某再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王某在答辩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晋江市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王某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被告王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与配偶的婚姻缔结地虽然在晋江市,但双方及其子女均居住在香港,且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也在香港,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今后执行,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为宜,原审裁定驳回王某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定:撤销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本案由当事人直接向香港法院起诉。  【律师点评】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

3、,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本件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居民,并在内地结婚,但其中一方不同意内地法院处理他们之间的离婚问题,并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这说明本件离婚案件不具备由内地法院按特例管辖的全部条件,内地法院不应管辖此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

4、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亦即在案件管辖上一般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的司法制度和终审权作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对涉及香港居民案件的管辖,应遵循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民事争议解决和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不争管辖,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所以,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  【律师提示】1.本案件中《关于原在

5、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只适用于居住在港澳的居民,不适用台湾地区的居民。  2.本件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居民,并在内地结婚,符合批复的条件。但批复中同时规定,两方同时向法院提出请求,即双方都同意内地法院管辖。本案其中一方不同意内地法院处理他们之间的离婚问题,并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这说明本件离婚案件不具备由内地法院按特例管辖的全部条件,因此内地法院不应管辖此案。  【法条链接】《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

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如何确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

7、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

8、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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