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必须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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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否必须做亲子鉴定  1985年11月,原告黄丽华与被告卢健强登记结婚并一起生活,生育女儿卢翠婷?1987年5月16日出生?、卢翠妍?1993年2月5日出生?.后因夫妻关系恶化,1998年10月,被告卢健强曾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原告黄丽华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自1997年4月起分居分伙至今。2000年5月22日,原告黄丽华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卢健强离婚。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卢健强提出对女儿卢翠妍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并要求原告补偿养育女儿卢翠妍8年的费用16000元,原告黄丽华拒绝进行鉴

2、定。后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女儿的抚养、房屋归属及债务偿还等无法协商一致。女儿卢翠婷?已年满十三周岁)表示只跟随母亲生活。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自1997年4月起分居分伙至今,又均愿意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巳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女儿的抚养问题,大女儿卢翠婷明确表示只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故卢翠婷由原告携带抚养为宜,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申请与小女儿卢翠妍进行亲子鉴定,原告拒绝鉴定,并表示自愿携养小女儿,无须被告承担抚养费,可予采纳。原、被告现住的房屋虽由被告婚前购地建成,但双

3、方已结婚长达十五年,且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可视作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还认为由于原告要携养两个女儿,按照顾抚养子女方及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的原则,该房屋及房内家私杂物归原告所有,原告应给予被告分割财产价值的补偿及负责偿还债务。原告提出给付被告的房屋补偿款20000元从被告应给付大女儿卢翠婷每月200元?计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中扣减,并无不妥,法院予以采纳。被告要求原告补偿养育女儿卢翠妍8年的费用16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黄丽华与被告卢

4、健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作出认定和处理。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对原审判决准予离婚、大女儿卢翠婷携带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均无异议。因被告卢健强仍要求对小女儿卢翠妍进行亲子鉴定,以及在抚养费的扣减次数问题上有异议,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卢健强与被上诉人黄丽华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双方对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卢健强要求对小女儿卢翠妍进行亲子鉴定,被上诉人黄丽华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且黄丽

5、华也同意卢翠妍的抚养费不需卢健强负担,因此,对小女儿卢翠妍是否上诉人卢健强与披上诉人黄丽华所婚生及卢健强要求补偿其抚养卢翠妍抚养费,本案不予处理。原审判决婚生女儿卢翠婷以及小女儿卢翠妍由被上诉人黄丽华负责携带抚养,上诉人卢健强每月给付女儿卢翠婷抚养费200元,并无不当,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卢健强要求由被上诉人黄丽华向其补偿养育小女儿卢翠妍8年的费用16000元,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卢健强认为其现生活困难,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同意一次性扣减女儿卢翠婷抚养费,要求予以改判,合法合

6、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卢健强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200元,但又责令其在财产上一次性以抚养费抵扣财产的分配不利于女儿的生活,应予纠正。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准予原、被告离婚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认定及处理的判项,撤销关于一次性扣减抚养费的判项。  本案不同于一般离婚案件的是作为父母的一方对自己已抚养了8年的女儿是否其血亲提出质疑,并追讨8年的抚养费。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大女儿卢翠婷携带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认定和处理均无异议。关键在于被告卢健强要求对小女儿卢翠妍进行亲子鉴定,怀疑小女儿卢翠

7、娇非其与黄丽华的婚生女儿,要求原告补偿其抚养卢翠妍8年的抚养费,而原告黄丽华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这就使案情变得复杂化。究竟该如何认定和处理、能否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是该案件的疑难之处。对此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曾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卢健强认为小女儿卢翠妍不是其亲生女儿,要求对小女儿卢翠妍进行亲子鉴定,原告黄丽华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依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已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原告黄丽华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不管小女儿卢翠妍是否原、被告的亲生女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

8、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的审核和认定中“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由此可推断被告卢健强的主张成立,依法应判决由原告黄丽华补偿被告卢健强抚养卢翠妍8年的抚养费及由此承担离婚的过错责任,在财产的分割方面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管原告黄丽华是否同意,卢翠妍是在校学生,有固定地点,可以找到其本人进行亲子鉴定。原、被告同是其法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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