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会议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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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会议纪要2011-07-0411:22:18来源:作者:【大中小】浏览:60次评论:0条苏高法发[1995]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埋住房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在试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住房间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结合案件

2、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一、关于私房所有权的处理1、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且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好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建造、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8年以上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理,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产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

3、行过扩建的,扩建部门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5、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屋不宜分割使用的,可以归并给原产权单位方的当事人或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应当根据原购房价格、房屋的产权比例以及离婚时该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酌情予以折价补偿。6、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能够分割使用的,应当予以分割;无法分割使用的,或者双方达成协议的,或者分割后使用可能造成子盾激化且一方有迁居条件的,也可折价归并。7、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当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

4、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归并绍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女方。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任,经查属实的,可以酌情予以支持,但暂住期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且抚养子女的,可以判决部分房屋归子女使用,至该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房屋由抚养子女方代管;也可以将都分房屋的所有权判归抚养子女的一方,折抵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10、离婚时,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另行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

5、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二、关于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处理11、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且共同居住的房屋享有共同使用权。12、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夫妻双方享有共同使用权。13、一方父母承租的,由夫妻婚后实际单独居住3年以上的房屋,离婚时夫妻双方享有共同使用权。14、一方父母承租的,由夫妻与承租房屋的父母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房屋,离婚时该夫妻共同享有部分使用权。15、夫妻一方承租的房屋,离婚时承租人迁出,另一方在租赁期内要求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16、对于夫妻享有共同使用权的房屋,离婚时

6、有条件分租的,应当予以分租;不宜分租的,应当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和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归一方使用,使用方给迁出方适当的经济补偿。17、对于一方婚前承租或一方父母承租,夫妻婚后实际单独、居住不满3年的房屋;或者一方父母承租,该夫妻享有部分使用权的房屋,离婚时,一般应当将该房屋判归承租人或承租方当事人使用,给迁出方适当的经济补偿。18、夫妻双方享有共同使用权的房屋是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离婚时,房屋能够分割使用的,可以判决分割使用,当事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房管部门办理分租手续;不宜分割使用的,应当在征求房管部门意见后酌情处理。19、夫

7、妻双方享有共同使用权的房屋是一方单位或一方父母单位的自管公房的,离婚时,一般应当判决该房屋归单位方的当事人使用,使用方给迁出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也可以在征求产权单位意见后酌情处理。三、其他20、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未从家庭共有房屋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以先行处理离婚问题,房屋析产案件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房屋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房屋析产案件的当事人,以离婚案件中要求析产的一方为原告,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为被告。21、本意见第10、16、17、19条关于经济帮助或经济补偿的金额,一般以不超过讼争房屋(或同类房屋)在一审诉讼

8、期间的租金的五倍为宜,以二年为限。22、本意见第3、8、12、13、14、21条规定的期间包括本数;第4、17条规定的期间不包括本数。23、上述意见,如与法律、政策、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按法律、政策、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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