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营改增”财务管理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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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营改增”财务管理应对措施  【摘要】:本文从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各个层面入手,阐述了在“营改增”实施后施工企业在财务管理各方面应作出的应对措施,以求在“营改增”的洗礼中立于不败之地。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于2011年11月16日,正

2、式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由上海于2012年1月1日首先开始试点。建筑业“营改增”虽然暂时不在试点范围之内,但预计其将来也会被纳入,在11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税率11%。而在现行大多数施工企业管理方法传统和管理水平粗放的情况下,有许多不能取得发票从而抵扣困难的情况存在,从而导致税负的增加。在目前建筑业普遍微利的情况下,税负的实际增加直接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盈亏情况,有些管理薄弱的企业甚至可能面临生存危机。然而,换个角度来看,“营改增”何尝不是促使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的

3、良好机遇,期望施工企业能够利用这个机遇从完善内部体制、运营机制、内控水平等方面来改变粗放式的管理方法。  总之,施工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准备应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到来。要降低增值税,只能从两方面入手,减少销项税,增加进项税。下面从工程项目的各项业务流程来探讨施工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  1.增值税纳税主体的确定由于增值税将以各独立核算且工商注册的分公司为纳税主体,而有些施工企业实行大区域管理,各区域公司只是虚拟概念的分公司,并没有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因此,各区域公司应在管理机关所在地进行工商注册,成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并对各区域公司和下属分公司进行重新规划调整,确定各

4、自的增值税管辖范围。  2.调整修订公司相关制度流程  施工企业的相关项目管理方面的制度及流程,都以营业税为基础,在明确要改成征增值税后,相关制度和流程都需要修订,同时增值税的管理相对比较复杂,还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制订单独的管理办法。这些制度的调整和制订工作要提前做好准备,在建筑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之前颁布实施。①调整《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增加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内容,增加增值税税金承担的内容,调整资金预扣方面的管理规定,调整材料款项支付方面的内容,调整成本支付有账务处理方面的内容等等。②修订工程项目《目标责任书》格式。③调整财务信息化的处理办法。④调整《项目成

5、本预算管理办法》。⑤调整《会计核算制度》。⑥制定《项目增值税管理办法》。明确每个项目增值税的承担主体,建立每个项目进项税和销项税的登记制度,并与项目部核对等。  3.建立各项目增值税台账对实施承包管理的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应明确增值税由相应项目来承担。但由于各个工程项目增值税的缴纳并非在工程所在地,而是所属分公司注册所在地,每个月分公司的增值税包含了多个地方多个工程的增值税申报,各个工程的销项税、进项税互相抵扣,最终的税负并不一定等于各个项目税负的简单相加。因此,增值税须核算到项目部,施工企业应建立各项目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台账,以确定各项目增值税税负,

6、明确经济责任。  4.招标、投标、询标过程营改增对不同的企业造成的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些没有发票管理或者管理混乱的企业将会大幅提高税负,大大降低竞争力。在营改增对全行业都会提高税负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在招投标过程中,将“营改增”作为谈判的筹码,适当上浮造价。另外,“营改增”后,招投标的造价计算规则也将发生变化,施工企业应提前研究对策。  5.工程合同管理施工企业关于“营改增”的各项应对措施中,会有不少措施涉及业主、分包、材料供应等,其中许多措施需要业主的配合。而这一切,都需要在施工企业与业主的工程合同中体现。所以,施工企业在业务的承接过程中就需要关注这些措施

7、。①合同中明确税收内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由施工单位计算缴纳,甲方不得代扣代缴。②甲供材料:对税收影响很大,施工企业应从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加以规范,明确甲供材料发票应由材料商开发票给施工方,而不是直接开给甲方,避免甲供材料部分无法抵扣。③明确发票条款:发票开具时间和类型、发票丢失的配合责任、开假发票的法律责任。  6.项目管理人员工资项目管理人员是劳务支出,施工企业直接依工资表发放工资,无法形成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营改增”后,各劳务公司如果同样改成缴纳增值税,则项目部应减少工资发放额度,将管理人员的聘用关系转移至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支付工资,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8、票抵扣进项税。  7.项目班组在施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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