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041471
大小:22.0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8-04-15
《将近二十年的借条借款能否要回》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将近二十年的借条,借款能否要回【案例】李老汉拿着一张泛黄、残旧的借条到法院来立案,立案庭干警在审查其相关的诉讼材料时,发现其所出具的借条日期竟然是1991年农历五月初二,约定借款7000元及相关的利率,但是并未约定还款期,工作人员告知:该张借条再过几天,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其权利。李老汉这才庆幸自己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虽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很普通的一件,但其中包含的“诉讼时效”却值得注意。 【解析】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的权利或财产受到侵犯,能够得到司法保护的期限。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2、如果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借贷合同或借款人出具的借据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则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日期次日起算,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大多数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人情借贷”,往往会碍于情面而没有约定还款时限,这就为以后出借人的追索带来了麻烦。对于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
3、应给借款人合理准备期,当借款人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归还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理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可认定出借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适用两年普通诉讼时效。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借贷关系发生之日起经过20年,出借人即丧失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胜诉权。 因此,在以“感情”为基础
4、的民间借贷中,出借方一方面应特别注意借据的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另一方面在还款日期届满借款人未及时偿还时,出借方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据,或者约定新的还款时间,当借款人明确拒绝还款时,出借方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