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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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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买贵了能否要回差价上海人徐瑞兴(化名)两年前在上海嘉定区嘉定新城以均价近每平方米15000元的价格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然而这次买房经历却令他郁闷了很长时间,最终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购房者:买贵了就打官司2010年12月,该楼盘的售楼人员热情地向徐瑞兴介绍了303室的一套二室二厅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售楼小姐介绍说,这套房属于该楼盘在2010年7月第一期开盘销售的房源,因为地段较好,该批房源已经基本销售完毕,原来的买主因迟迟办不下贷款,303房才被退了回来。听到这样的介绍,徐瑞兴心里琢磨着,这个楼盘就在地铁站边上,出行真是十分方便,同期的房屋销
2、售情况又很好,当下就心动了,本想跟对方再杀杀价,可当时房价还处于上升通道中,对方坚称房子是一房一价,没有还价的余地。回家与家人商量后,徐瑞兴一咬牙,最终以每平方米14810元,总价133万余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屋。5然而计划不如变化快,2011年2月,限购令从天而降,到了2011年下半年,上海楼市尤其是嘉定新城板块由于供大于求,不少开发商纷纷降价促销。到了2011年9月,在一次小区业主装修咨询会上,徐瑞兴的母亲在与同期房源的业主闲聊时惊讶地得知,对方购买的同样房型的1103室均价仅每平方米13000元不到!听到这一消息,徐瑞兴真是又急又气——明明是同样的房子,
3、自己的楼层还比对方的低,怎么价格相差这么多呢?对于工薪阶层的徐瑞兴,每平米差了1000多元,差价合计就是十多万元呢!实在是让他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他立马向楼盘销售人员询问情况,对方承认了303室房屋在开盘时的价格是每平方米13000多元,但由于是在2010年12月出售的,所以要按照12月份的价格定价。事后,徐瑞兴获悉可以上“网上房地产”查询价格,经查询,才发现该房的网上备案均价的确是每平方米13500元。徐瑞兴认为,开发商在交易时并没有把房屋的真实价格告知于他,私自加价销售,令他遭受了差价10多万元的损失。于是徐瑞兴多次前往售楼处与对方交涉,希望能够按照开盘价
4、计算,退还自己多支付的购房款,然而多次交涉未果。徐瑞兴一怒之下便将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销售价格与网上登记价格之间的差价11万8千元。开发商:售价符合政策规定5法庭上,原告徐瑞兴称,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被告房地产公司隐瞒信息销售房屋,违背了其在网上公开发布的保证诚信销售的承诺,违反了“国十条”和“国五条”政策,自己有权撤销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但考虑到实际需要,而且房子也已经装修完毕,所以只要求退还差价。对于原告的说法,被告房地产公司显然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虽然该房屋的网上备案价确实是13500元,但当时的政策是允许上下浮动20%的,而
5、当时已经公开销售的第二批房源的备案指导价已经上涨至15000元,所以以1481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是符合市场规律和政策规定的。买房是大宗消费,被告肯定也到其他楼盘了解过情况,买房是他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决定,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物价部门:购房时新政未出台为更好查明案情,法院特向物价检验部门咨询相关情况。经了解,根据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可以采用一房一价,或者基价及其增减幅度两种方式公开标示价格,实践中基本都采用后一种公示方式,后来出现“网上房地产”备案参考价后,就采用这种备案参考价及上下浮动20%幅度的公
6、示方法。直至2011年5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才明确商品房价格公示应当采用“一房一价”并在售楼处张贴公示四张表格的公示方法,约同一时间,上海市出具相关规定,明确网上备案参考价只可下浮,不可上涨。5由于原告徐瑞兴买房的时间为2010年12月,依据上述规定,网上备案参考价是允许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的。法院:开发商不构成欺诈法院认为,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应当将房屋的坐落、房型、面积、层次等信息准确告知购房者并明确价格,对开发商制定的价格,购房者有接受或者不接受交易的自由。而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预售合同之后,双方均应当遵照合同条款履行。该房屋是否
7、曾经交易过以及当时的交易价格多少,并不是房屋价格的形成因素,被告没有必须告知原告的义务;网上备案指导价多少,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被告也没有重复告知的义务;而是否可以还价,最终还要取决于原告是否能接受被告开出的价格,所以原告以被告在购买前没有向他告知这些信息构成欺诈,因此合同可撤销的依据不足。另外,原告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但是被告不予同意,依照法律规定,在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进行变更的情况下,只有在商品质量存在瑕疵,原告才有权要求被告减少价款。因为原告提出开发商未能告知相关信息,这不能构成商品质量瑕疵,不能作为要求减少价款的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
8、求。这一判决得到了二审法院的维持。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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