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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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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第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管理要求,建立并完善以“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内容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规范行业执业行为,维护执业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的良好执业氛围,订立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浙价服[2005]345号《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
2、惩戒办法》等与行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章的指导下平等自愿签订。第三条本地区各会计师事务所与执业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制度与规章,执行行业规范与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包括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履行行业自律约定。第二章基本约定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与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执行本公约收费约定,故意压低收费价格或以免费、或有收费等方式(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争揽业务。(二)在承接业务中,给予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回扣(回扣是指执业机构、执业人员以业务介绍费
3、、劳务费、咨询费、协审费、顾问费、赞助费、佣金及报销发票、业务收入分成等各种形式向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支付价款或实物等经济利益的行为)。(三)许可或变相许可外单位或个人挂靠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验资、审计及其他业务。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承接的业务出具报告。(四)在法定注册地址以外设立业务联系点或变相联络点。(五)利用新闻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或利用其它社会途径对自我进行夸大不实宣传。(六)诋毁或诬告行业其他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损害同行的形象、声誉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履约保证的
4、约定第五条建立行约成员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行约成员履行约定、保证行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第六条设立履约保证金专门账户,由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管,每年向行约成员通报一次。第七条履约保证金按照各行约成员上年度审计、验资业务收入的1%计交,计算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单个行约成员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上限为10万元,下限为1万元。第八条对应处违约金的,由惩戒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进行研究认定后,由市注协直接从该行约成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被处违约金的行约成员,应在接到扣款通知后的10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支付的,应在接到扣款通知书后的3天内交
5、足,逾期按每日2‰交纳滞纳金。第九条因行约成员违约,交纳的违约金主要用于慈善和公益事业。第十条终止、撤消、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在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后,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的约定第十一条为保证行约成员遵守约定,建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的性质、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的《杭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规定。第十二条建立履约行为检查制度。正常情况下,每年按行约成员的一定比例检查,但遇有举报、且有事实依据的原则上必须检查。检查组成员由秘书处决定。第十三条行约成员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的具体约定
6、时,将自愿承担以下责任:(一)积极配合惩戒委员会的检查,执行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处罚决定;(二)根据惩戒委员会决定,及时进行整改。第十四条经惩戒委员会认定违约行为的处罚:(一)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一)项的约定,按实际收费低于本公约约定的最低金额的差额的5倍支付违约金。(二)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二)项约定的,按被查实的金额支付违约金。(三)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三)项约定的,按本公约约定的最低收费金额支付违约金。(四)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四)项约定的,按其设点开始至查实止的全部业务收入总额扣除税金、行业管理费、风险基金后的余额支付违约金。(五)违反本
7、公约第四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约定的,按应交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支付违约金。(六)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七)项约定的,由惩戒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罚。上述各项处罚可以同时并处。第十五条对于拒不接受、不配合履约调查,拒不执行违约处理决定的,经惩戒委员会决定,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提请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给予查处。第十六条违约行为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由惩戒委员会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七条因违反行约被惩戒委员会所处的处罚,不能代替或免除国家机关、省行业协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不良职业行为记录。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
8、公约适用于杭州地区所有行约成员及其执业人员。第十九条行约成员可以退出本公约,但需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提交30天后自动生效。退出本公约的原行约成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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