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风险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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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执业风险经典案例1.执业失误导致被代理人财产损失 (1)2004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声槌响震动了整个律师业:因为受委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客户被骗走1亿元资金,3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这是国内律师行业迄今为止遭遇的最为高昂的赔偿。2001年7月,河北三河燕化公司拟与北京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为查清对方底细,燕化公司聘请北京嘉华律师所作为法律顾问展开调查。嘉华律师所审查后作出结论:项目确实在金晟公司名下。燕化公司遂向金晟公司支付了1

2、亿元项目转让费,买下紫宸苑项目,同时向嘉华所支付了100万元律师费。8个月后,燕化公司却发现金晟公司并不是紫宸苑项目所有人,燕化公司拱手交出的1个亿被人骗走!其实,这个骗局并非天衣无缝,但嘉华律师未能识破。按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首先要取得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按资质等级承担开发项目。但嘉华律师并没对紫宸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状况和金晟公司是否具有资质等级进行审查,却仅仅依据失效的市计委批复,就认定金晟公司拥有紫宸苑项目。燕化公司认为嘉华律师工作敷衍,已严重违约。遂将嘉华律师所(已注销)原3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

3、律师费并赔偿损失900万元。法院支持了燕化公司诉求,作出前述判决。3名律师不服提出上诉。 (2)上海律师界的一位巨擘,曾经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被其委托人索赔了百万元之巨。律师执业过程出现的风险越来越多。甚至有这样的说法:“打错一起官司,律师赔得倾家荡产”。原因是该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起诉时,将被告“深圳分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写成“深圳实业公司”欠工程款不还,导致误了诉讼时效,100多万的欠款无法追还。 详细案情:索赔金额高达236万元法院判律师事务所只负次要责任   5本来是某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欠工程款不还,聘请律师起诉时却将被告写成

4、深圳实业公司,几经折腾最后诉讼过了时效,导致100多万元的欠款无法追还。深圳某混凝土公司为此将某律师事务所及其三名合伙人一同告上法庭,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昨日就一起律师事务所遭“天价”索赔236万元案公开宣判,判定某律师事务所及三名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8万元。记者了解到,6年前,因为某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拖欠货款,深圳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指派的律师李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向欠款人追索货款本息。不料因为律师李某将被告名称写错了,官司打了好几年,法院经过多次审理,最后认定欠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用归还。深圳某混凝

5、土公司认为,都是由于李某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自己提供的案件材料仔细研究,导致被告名称错误,最后使自己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此,某混凝土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律师事务所及三名合伙人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236万元。律师为什么会将被告名称弄错呢?原来,拖欠深圳某混凝土公司货款的是某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但该混凝土公司在和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将欠款单位写成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5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李某代理混凝土公司撰写了起诉状,律师未仔细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仅根据上述委托,以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为被告起诉到福田区人民法

6、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混凝土公司胜诉。  但在二审阶段,深圳市中院认为“某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民事主体”,裁定该案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混凝土公司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某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被告,但该申请被驳回。最后该案被驳回起诉。混凝土公司后另行委托他人再起诉,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以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出自混凝土公司对律师所授权的委托合同。律师依据该委托合同的约定代理起诉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其行为并无不当,某律

7、师事务所并不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深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且案件仍由该律师所代理的情况下,该律师所对案件诉讼主体的错误已引起其必要的警觉和注意,也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指导原告向债务人及时主张债权,导致原告的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因此造成原告最终的败诉并造成损失,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在上述诉讼过程中,原告混凝土公司亦委托其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上述诉讼事宜,且原告授权错误,其未及时追债,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某律师事务所依代理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所获利益、所应承担的义务,酌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8万元,律师所合伙

8、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3)2001年,原告王保富之父王守智委托被告北京市三信律师所为其遗嘱进行法律见证,遗嘱主要内容是王守智将其房产由其大儿子王保富继承。三信律师所出具《见证书》确认遗嘱签字行为真实有效。王守智去世后,因法院认为王守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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