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孕期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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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女职工的孕期特殊保护河南的芳芳是某厂的电焊工,与丈夫结婚三载,最近怀有身孕。芳芳从事的电焊工作,需要经常弯腰、下蹲,芳芳觉得可能对胎儿不利。于是,怀孕4个月后,芳芳向领导提出了调换工作的要求,但领导以电焊工作人少任务重为理由不同意调换。她丈夫听后非常生气,担心要是流了产怎么办。【义贤专家评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不能安排女工在怀孕期间从事怀孕禁忌的劳动。芳芳从事的工作经常需要弯腰下蹲,而根据劳动部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明确规定,工作中经常需要弯腰下蹲就属于孕期禁忌劳动之一,所以芳芳提

2、出的调换工作的要求是合理的,领导不同意调是换违反法律规定的。【义贤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的加班;上班期间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常规检查,应列入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夜班的工作。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应当避免安排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友情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酞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5北京义贤律师事

4、务所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上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免费法律咨询电话:400-008-

5、5151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6、、《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16日)第九条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极》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5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第十条孕期保健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

7、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4.实行高危孕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

8、规定的作业。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5、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1990年1月1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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